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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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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11篇)有关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四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一提高政政x站位严守党纪党规始终加强思想政x学习绷紧纪律这根弦自觉以党章条例等党规党纪为活动边界一切行为都在纪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11篇),供大家参考。

有关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11篇)

篇一:有关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四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一提高政政x站位严守党纪党规始终加强思想政x学习绷紧纪律这根弦自觉以党章条例等党规党纪为活动边界一切行为都在纪律这把尺子的测量范围内时刻保持不触红线不破底线不碰高压线的警醒确保自己的行为始终符合党规党纪的要求以身作则用组织力量进行自我净化用制度力量进行自我完善用作风力量进行自我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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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精品文稿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专项整治专题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目录

  一、个人有关事项说明....................................................................................2二、存在的问题...............................................................................................2三、产生问题原因剖析....................................................................................3(一)对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3(二)管好宗教事务工作是做好稳定工作的关键认识不足.........................3(三)联系群众不够紧密................................................................................3四、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4(一)提高政X站位,严守党纪党规............................................................4(二)强化学习,坚定理想信念....................................................................4(三)加强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履职能力....................................................4(四)强化示范引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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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关于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个人工作实际,我认真学习了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等党章党规内容,深入查摆问题,不参与宗教活动和不涉黑涉恶方面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现对照检查如下:

  一、个人有关事项说明1.本人理想信念坚定,严守党纪党规,不存在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参与黑恶势力、参与涉黑涉恶等问题情况。2.本人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理想信念坚定,政X历史清白,不存在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是问题,未参与黑恶势力及涉黑涉恶情况,配偶及子女无经商办企的现象。二、存在的问题(一)作为党支部书记对支部党员的思想教育方面抓的还不够紧,与个别信仰不坚定、党性原则不强的党员谈心谈话、转化教育的力度还不够大,针对网络上。(二)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学习不够。虽然经常能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政X理论知识,但对马克思XX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组织学习不多,导致民族宗教政策学的不深不透,学用结合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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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履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职责落实不够。一是认为宗教事务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总是认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只是统战、保卫部门的工作,事不关己,不管也不会追究责任;二是政策法规学习不够,了解不多,掌握不清,特别是本人对国家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所以不会管。

  三、产生问题原因剖析针对上述查摆出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思想上认为民族宗教理论知识工作对推动本职工作也起不到多大作用,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在党员干部中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党员干部不愿学、不想学,认为这些和自己的工作关系不是很大,造成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性法律法规知识一知半解。(二)管好宗教事务工作是做好稳定工作的关键认识不足总认为作业区党员中少数民族极少,没有宗教极端化的情况出现,维稳形势很好。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对管理宗教事务工作不是很关心,也对党员干部在这方面疏于教育和管理,认为做好日常性的工作就行,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行,不用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耗费太大精力和太多时间。(三)联系群众不够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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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党员同志思想动态和宗教信仰的了解不及时,没有严格按照一名新X代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生活工作,带头树立信念坚定、遵章守纪的良好个人形象。

  四、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一)提高政X站位,严守党纪党规始终加强思想政X学习,绷紧纪律这根弦,自觉以党章、《条例》等党规党纪为活动边界,一切行为都在纪律这把尺子的测量范围内,时刻保持不触红线、不破底线、不碰高压线的警醒,确保自己的行为始终符合党规党纪的要求,以身作则,用组织力量进行自我净化、用制度力量进行自我完善、用作风力量进行自我提升。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政X站位,加大对支部党员的思想教育,提高支部党员的党性修养,强化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二)强化学习,坚定理想信念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XX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升党员整体素质,坚定共产XX信仰,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党员信教、参与宗教活动和党员涉黑涉恶问题,坚决维护民族团结,打造一支对党忠诚的干部队伍。(三)加强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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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专项整治工作管在日常、抓在经常,不能有任何的接口和理由,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教育职能,使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专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示范引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对政X纪X和政X规矩心存敬畏、严格遵守,始终对党忠诚,始终坚守政X信仰、站稳政X立场、把准政X方向,坚决做到党X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X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X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绝不参加宗教活动和涉黑涉恶,同时教育和引导身边同志杜绝参与宗教活动和涉黑涉恶问题,切实树立起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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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有关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言材料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生态环境局扫黑除恶工作作简要发言,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自2022年3月成立以来,充分认清到当前“扫黑除恶”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工作要求和“两结合”工作原则,将“扫黑除恶”与“生态环保”比肩并重,深挖细排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全力做好“扫黑除恶”专项工作。

  一、强化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领导重视,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多次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并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黑恶势力重拳打击范围、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全程跟踪处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领导小组强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要从提高政治站位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工作,敢于打击、敢于斗争。领导小组特别要求,针对砂场、ktv等行业,要加强情况信息预警,密切留意动态,发现问题苗头要立即上报和及时制止,要求全局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

  (一)2022年环境执法情况(1)积极开展水电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对辖区内装机规模0.25万KW以上所有水电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及已建成总装机容量2.5万KW及以上的水电站2家和总装机容量2.5万KW以下的

  水电站15家),共计对17家水电建设项目开展排查整治。此次检查下发行政命令1份,水电站环境监察执法现场监察单15份,行政处罚0件。

  (2)加强汛期环境安全监管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一是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应急值守,对涉及重点污染源减排项目、尾矿库、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置、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风险源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业,全面排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做到每日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二是督促辖区内重点风险企业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储备等管理工作,要求企业及时填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登记表,企业预案通过专家评审后,进行备案登记。

  (二)2022年环境执法情况高要求完成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根据整改问题清单截止目前,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反馈督察意见,我市涉及5大类28项,完成整改任务21项、销号10项,完成率75%;中央环

  保督察信访举报问题涉及我市3项,完成整改任务3项、销号3项,完成率100%;省环保督察反馈我市问题14项,完成整改任务13项、销号12项,垃圾填埋场问题已整改完成未销号,完成率93%;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州督察组移交现场核查问题线索涉及我市6项,完成整改任务4项、销号3项、下游沿线本真村等已完成砂石治理但未销号,完成率66.67%;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1项,完成1项、销号1项。完成率100%。

  高质量做好环境执法工作。一是2022年我市63家砂石加工点已全部关停,依法撤除砂石加工点43家。二是加大、城区建设项目等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重点检查渣场设置是否规范、有无乱倒弃渣、破坏生态植被、

  噪声扰民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查处环境污染案件。严格施工工地扬尘、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2022年共出动执法人员236人次,对56家企业检查195家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15份,责令其整改。对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严肃处理。全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立案4件,包括移送1件,结案3件,正在办理中1件,处罚金额28.6万元。当场行政处罚7件,处罚金额0.4万元。

  三、广泛宣传,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通过在辖区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多种方式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参与方式,公开环保投诉热线12369,有效提升扫黑除恶效果。

  四、积极摸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扎实推进,摸排线索。一是指导企业内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二是排查企业大环境中的黑恶线索,及时反馈;三是摸排生态环境举报信息,排查是否涉黑涉恶,关注一人举报多家企业和多人举报一家企业问题,重点关注生态环境中突出问题。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下一步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大专项斗争工作力度,在政治站位、线索摸排、行业治乱、广泛宣传上再下功夫,全面做好做实各项整改落实工作,做到标本兼治不松劲、销号推进不含糊,为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我的完毕!

篇三:有关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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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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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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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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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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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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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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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汉、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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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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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暂时停止实施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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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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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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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犯罪活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围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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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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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自行划定)、给该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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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篇四:有关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社区扫黑除恶自检自查报告【扫黑除恶个人自查材料】

  一、基本情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共召开党组会、专题会

  研究部署10次,召开线索研判会议4次,局长及分管领导开展专题调研2次、履职谈话2次,听取工作汇报2次、监督指导3次,局党组成员深入工地、企业等领域开展宣传4次,共发放宣传单22000余份,投入2台宣传车播放宣传音频1200余分钟,悬挂条幅140余条,刷写固定标语30条,设立宣传点8处,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6条,累计推送900余人次,组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测试1次,发放问题线索征集调查问卷200余份。对行业工程建设、行政执法、运输管理领域进行认真摸排,共摸排问题线索12条,上报6条。

  二、主要经验做法(一)领导重视,部署有力。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十分重视,迅速行动,成立了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先后3次进行行业形势分析研判,通过“把脉”定穴,确定了工作重点,并将任务细化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其次,严格落实“一把手”主体责任,通过定期听取汇报掌握情况、专题调研了解态势、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切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实到了行动上。根据中央扫黑除恶第2督导组和省、市、县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会议精神,我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履职督导谈话2次,通过一把手与中层领导干部集体谈话,切实把压力传导到了神经末梢。针对中央第二督导组提出的监管部门履职不够的问题,我局立

  行立说,根据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专项行动方案,在全交通系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专项行动,切实保障了全交通行业的安全稳定。

  (二)全面发动,持续宣传。一方面,坚持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总揽全系统宣传发动工作,在单位内部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载体,通过不断滚动播放宣传画、视频、悬挂条幅和张贴标语等方式,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同时,加强对下属单位、工程股室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发动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督促下属单位通过邀请专家讲座、自学应知应会手册、发放宣传单页等方式认真开展宣传工作。要求下属单位对监管行业的宣传覆盖到源头、维修、危货、客运、公交、出租等企业,工程股室对工地的宣传覆盖到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周边村民。另一方面,以“以案说法”、设立宣传点、宣传车为抓手,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活动。坚持定期开展“以案说法”等活动,通过宣讲全市、县扫黑除恶成果,帮助各企业、工地人员打消举报顾虑,鼓励主动上报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宣传点坚持常驻宣传人员,通过面对面、一对一的发放宣传单页,为群众认真讲解扫黑除恶的重要意义以及举报方式。宣传车在工程建设工地沿路村庄循环播放宣传音频,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做到全覆盖、无死角,真正在全系统营造浓厚的扫黑除恶氛围。

  (三)重点突出,深入排查。一是我局紧密围绕工程建设、运输市场、行政执法等重点领域深入摸排线索,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

  分析研判,认真区分问题性质,确属涉黑涉恶问题的,则派专人实地对问题线索进行核查,保证问题线索真实可靠。二是下属单位、工程股室坚持集中排查与走访摸排相结合,坚持扫黑除恶与重点治乱相结合,紧抓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利契机,借势发力全面排查交通运输系统存在的黑恶隐患,真正做到了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三是积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外公布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电话和邮箱,在微信公众平台开通了举报留言功能,实时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切实将线索排查由被动变为主动,提高了线索排查工作效率。

  三、存在问题一、个别行业负责人主体意识不强,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主要是政法部门职责,与自身关系不大,未能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领会深、开展实。二、群众举报线索少,仍然存在思想顾虑。群众虽然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晓率较高,但害怕举报对象打击报复,存在不敢举报的现象。下一步,我局将针对性的加大行业督查力度,督促各监管行业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做到行业清明、无黑恶隐患。同时,加大对群众的宣传发动,通过讲解扫黑除恶成果打消群众举报顾虑。【篇二】根据《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报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通知》(达市城管发〔xx〕191号)文件精神,我局严格按照

  检查标准对扫黑除恶、“强、转、树”、舆情应对管控、专项整治、体制改革等五项工作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中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调解室,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工作。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分局党组召开了城管领域扫黑除恶动员专题研究部署会,全局班子成员和各股、室、中队责人均到场参加会议。会议上主要领导传达了中央、省、区相关会议精神要,求各部门对各自业务领域进行摸底排查黑恶势力,强调要把扫黑除恶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在工作突出位置。(二)迅速开展摸排,加强宣传发动。分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领域涉黑涉恶情况明查暗访,加强对近年来信访案件梳理串并,加强对特殊对象检举揭发线索深挖工作,注重在解决群众诉求、清理信访积案、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广泛收集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迅速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情报信息,及时报送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同时结合自身工作特点,一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大力宣传和摸排涉黑涉恶的相关情况。利用开展“民情户户通”深入帮扶村,走进社区、开院坝会,深挖摸排涉黑涉恶线索,使专项斗争扎实有效地开展,并取得实效。二、“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一)强基础,着力推进城管执法队伍“大改变”。一是开展全员培训,重点以理论知识、业务技能、执法技巧等为培训重点,提升队伍综合素质,推进学法用法常态。二是健全完善队伍长效管理机制,修订现行管理制度,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留痕式管理。三是整顿队容风纪,严明工作纪律。认真落实城管执法着装规定、执法亮证制度、执法车辆管理制度及定期专项督察制度,从源头上促进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

  (二)转作风,奋力实现综合效能“大提升”。一是倡导“721”工作法,让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时时以归零的心态保持工作韧劲和狠劲,严厉整治市容乱象。二是柔性文明执法,保持工作耐心,体现人文关怀,杜绝言行粗暴、“冷、横、硬、推”、执法有失公允等伤及党群、干群关系行为。三是持续推进廉洁城管建设,重点整治“庸懒散浮拖”等不良之风,着力解决“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善为、不实为”等作风方面突出问题以及“吃、拿、卡、要”、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违纪违规问题,营造气正风清政治环境。

  (三)树形象,持续开展魅力提升“大行动”。一是加大外宣工作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联动协作,以“人民城管为人民”为主题,广泛挖掘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及时推广好,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二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开展城管体验日活动,组织城管进社区、进校园,提升群众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知晓度,壮大志愿服务队伍,扩大群众基础。三是加强城管文化建设。通过开展党员活动日、传家风立

  家规、举办书画摄影展、演讲比赛、职工运动会、知识竞赛、团体户外拉练等活动,营造和谐共建、协调一致、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增强城管队伍活力,提升城管执法“软实力”。

  三、舆情应对管控工作开展情况xx年以来分局成立外宣工作组,正确引导互联网的网情和民情,积极正面宣传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工作事迹和先进工作者。同时,分局积极调处在执法活动中发生的执法纠纷,xx年至今所调处的执法纠纷案件结案率100%,无一例上访。xx年至今无较大执法纠纷发生,在调处的执法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均表示满意调解结果。在调处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调处各种矛盾纠纷,认真对待各种渠道信访投诉和来人来电咨询。进一步调整“315”群众工作法领导小组成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今年以来收到各种投诉件共计:市、区长热线、市区长信箱23件,市委书记信箱10件,凤凰山下论坛6件,来电400余件,结案率100%,做到件件抓落实,件件有回音。四、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一)社会生活噪音开展情况分局加强对噪音达标区的管理,把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到人口密集的住宅区域,加大督促和监查力度,不定期的加大对噪音污染的宣传力度,逐户耐心细致的向经营业主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讲解噪音污染防治的目的和意义,让经营者明白噪音对大气环境的危害

  性和治理的必要性。截止目前,共整治低音频噪音200余(次),处理娱乐噪音投诉10起,空调噪音扰民投诉5起,积极配合区公安分局整治广场坝坝舞噪音扰民。

  (二)露天烧烤污染开展情况自xx年以来,分局对南城大排档烧烤、占道经营、噪音扰民进行集中整治,其中对南城大排档烧烤进行摸底走访,经查南城大排档烧烤共109家,有工商执照的有84家、没有工商执照的有25家,有卫生许可证的有67家,没有卫生许可证的有42家,更换电汽烤设备的有100家,已取缔9家。分局对南城大排档烧烤占道物品进行依法暂扣共达50车,对南城晚上存在着社会生活噪音进行整治,处理噪音扰民投诉40起。(三)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饮食服务行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防治工作,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分局积极开展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截至目前,已经督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25家全部安装完成;城区内幼儿园(含河市镇)共80家,除河市镇11家和城区内幼儿园除2家无就餐人员,其余67家已经全部安装油烟净化器;城区内大中型餐饮企业106家,已全部安装完成;中小型企业865家,已安装505家,并要求已安装油烟净化器的餐饮企业定期清洗净化设备,建立清洗台账,减少对城区环境的影响。同时,定期组织对中央环保督察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回访,查看整改效果,确保落实整改到位。

  五、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情况(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我局高度重视城管体制改革工作,迅速分解任务,成立专门改革领导小组,作为牵头部门全力推动城管体制改革工作。在区级领导的安排下,先后到德阳、xx、资阳、xx潼南等周边多个市、区考察学习了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有关经验,每月定期向区委改革办汇报城管体制改革工作进度情况,按时上报《改革台账任务分解表》。(二)统筹兼顾,有序推进。xx年4月,我局代区政府初步形成了《城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先后多次以书面和会议的方式征求了各地各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调整。xx年4月25日,市委、市政府中心城区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后,区城管执法分局在充分调研、反复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代拟的实施方案(草拟稿),并层层上报区级领导审批。5月23日,实施方案已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5月29日再次按程序报送,待上政府常务会研究。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五:有关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例文十二篇

  第一篇: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

  某某某同志于2022年进入农业银行工作,在农行某某支行营业部担任个人业务柜员,参加工作近8年以来,某某某同志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一丝不苟,始终以踏实工作,真诚待客为人生信条,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在平凡的岗位上忠实践行合规操作的制度规定。特别近两年来,农行合规经营的号角吹响以后,某某某同志更是信心百倍地投入到日常工作之中,用自己的踏实工作态度为农行某某支行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受到行领导和同事一致好评。

  一、努力学习,加强理论知识

  银行一线柜面的业务操作看似简单,好像每天每笔都重复着一样的业务,其实这是一个系统、有机而又复杂的运作过程。中国农业银行和某某支行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于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果不学习这些制度和操作规程,怎么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工作发展需要呢?为此,某某某同志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挤出时间,对其进行了认真学习和钻研,掌握了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为做好农行柜面各项工作奠定了基础。在

  某某支行历年组织开展的业务操作技能测评连续名列前茅,这是她平时刻苦练习的结果,娴熟的业务知识,为做好日常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优质服务,树立农行形象

  众所周知,营业部是农行某某支行的窗口和形象,更是全区多个农行网点的表率。因为在这里,每天接触的客户最多,发生的交易量最大。面

  对着形形色色的人,稍不留意,一个细节上的疏漏,就会影响农行的声誉、形象和威信。某某某同志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她总是严格说好文明用语,用好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客户来时有问声,合作时有谢声,走时有送声。坚持按规定着装,戴好工号牌,始终做到谈吐优雅,举止端庄大方,解释细心、耐心、真情暖人心,时时处处向外界传播农行文明的企业文化。

  2022年月日,一个经常到柜面存款的老年人急急忙忙到柜台存钱,。当时,某某某同志热情接待了这位顾客,耐心地询问事情进过后。这位顾客感动得说:你们农行人真好,又热情又安全,我在农行办理业务感到很放心,我以后就常到你们这里来存钱。

  三、立足本职,默默奉献

  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不怕苦、不怕累,每天提前半小时到单位打扫柜面的清洁卫生,营业部的代发工资企业有个,每个月的5、15、25号企事业单位代发工资时身为一线柜员,发扬牺牲奉献精神,认真做好柜台业务,为了又不让柜面客户等待时间过长,利用中午吃饭时间、下班时间进行企事业单位的代发工资业务,,在那几天某某某

  同志总是头顶着点点星星回家。

  每当收到企事业客户要求批量开卡时,总是默默的在下班后做好联网核查工作,当领导询问她是否需要帮忙时,她总是笑笑说我比较熟悉就由我来做吧,你们也佷忙的,我下班晚些不要紧的,她就是这样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

  四、善于总结,做好领导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在一线柜台积极做好高端客户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向领导反馈,提出建议和意见为领导决策作参考;根据节假日期间业务特点,向领导提出对客户进行细分,整合柜台优势,实行差异化服务,保证了柜面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了网点的整体效益。

  有一份耕耘,就有一份收获;有一份付出,就有一份回报。某某某同志年被某某支行评为先进个人;并多次代表某某支行参加了上海市分行组织的技术比赛。在这些荣誉中,浸透着某某某同志多少心血和汗水!某某某同志正在用激扬无悔的青春,为亮丽的人生乐章谱就着最强的音符!

  第二篇: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

  石某某,男,1958年2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某某县农科所副所长。他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

  一、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领团队创造骄人业绩

  在工作中,石发亮同志力求上进、刻苦学习,因成绩突出,2005年晋升为高级技师,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在他的带领下,大部分人员也都通过学习相继取得了更高的学历,使整个科研生产团

  队形成了比学习、创成绩的赶、帮、超之风气。如何坚持正确的引导教育,增强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自愿、自需、自求意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是一个很值得探究的问题。石发亮同志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感到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以安全文化为切入点,在单位积极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形成了正确良好的舆论导向,引导和提高了广大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树立了安全生产新形象。他带领下的县农科所,先后荣获全国设施农业装备示范单位、安徽省先进集体、国家级科普示范基地、国家蔬菜标准园。他,现在就是这个团队安全生产的掌门人。多年来,虽然经常劳累过度,但能

  为自己所热爱和追求的事业默默奉献,再苦再累他也觉得心甘情愿,虽然默默无闻,但只要能把对单位的情、对岗位的爱、奉献给所钟爱的事业,只要能使单位安全生产蒸蒸日上,充满活力,就是他最大的心愿。人们常说:一粒砂中看世界,一滴水中见人生。从普通的教师到主持工作的所长,多年来,他用他那充满智慧的头脑、火一样的工作热情以及对事业的

  真诚和执着,一直默默地奉献着,他不仅是在实现着自己的人生价值,更用辛勤的汗水和满腔的热忱推动了农科所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严明纪律,创新管理,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中,石发亮同志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首先从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入手,抓好思想建设工作、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还经常组织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使员工都树立起了强烈的安全意识,具有了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其次,在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各工种和岗位的工作特点,组织修定了符合生产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此外,在抓好基础安全管理的同时,在生产管理上,他每次都提前组织制定生产与检修计划,做好各方面沟通协调工作,合理安排生产,确保检修人员作业安全和设备安全。

  三、发挥党员先锋作用,践行安全生产职责

  作为一名党员,石发亮同志严于律己,作风严明,可以说是认真工作的标兵、遵章守纪的典范。多年来,他牢记作为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坚持按章办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身体力行,拼搏奉献、无怨

  无悔,无论刮风下雨,生产现场总有他的身影;无论白天黑夜,加班加点是常事儿。尤其担任现职后,从未休过完整的节假日和双休日。他还积极参与单传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的安全监

  督,突出强调敢抓、敢管、敢考核的原则,对查出的违章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奖罚分明,树立了正气形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他处处以大局和集体利益为先,注重细节管理,从自身作起,以诚为本,与人为善,真心实意对待同事,尊重领导。坚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对组织和领导忠诚,对同事坦诚相待,共事共心。

  作为一名基层科研机构管理者,他更深知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企业的要意,他常说:安全是每一名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单位所追求的最大效益、安全是单位的形象、更是单位未来的发展。安全生产工

  作任重而道远,一定要坚持下去,做到把单位当成自己的家,把员工当成家人,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自己家的事儿,就不会觉得累!他以认真务实的态度发挥着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职责。

  石发亮同志始终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忘我的工作态度,立足所在单位,率先垂范、走在前沿。在职责重大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得到了广大领导和员工的一致认可。他不愧是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第三篇: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

  矿山安全的保护神

  某某,中共党员,男,汉族,1某某5年7月出生,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从事矿山救护工作,现任某某省某某市安全生产执法

  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某某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某某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副大队长)。参加矿山救护30多年来,某某同志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忠实履行一名矿山救护指战员的职责和神圣使命。他一直战斗在矿山救援第一线,把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年华无私地奉献给整个某某某某区域的矿山救护事业上。30年多来,某某同志先后参与了某某区域矿山各类事故和危险化学品泄漏、山体滑坡等特殊灾害事故的处置,屡建奇功。在艰苦的日常训练场上摸爬滚打,长期与斯虐无情的片帮,冒顶、火灾、瓦斯等矿山灾害事故拼杀博斗,用青春、汗水和热血保卫着矿山生产的安全,体验着追求理想的艰辛与幸福,展现着自己人生的价值,

  为保卫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不畏牺牲

  迎难而上

  深入险地

  屡立战功

  1999年11月6日上午10时许,某某省某某县朱村镇小岭集团孙冲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暗斜井被炸塌,7名矿工被堵,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后,他和队友们于当日中午12时紧急赶赴现场进行事故救援,由于瓦斯爆炸时所产生的巨大的冲击波,导致一号井暗主井下40米处巷道发生长约10米的垮塌,垮塌石块已把巷道堵得严严实实,他和队友采取了包括恢复矿井正常通风系统、建立井下抢险与地面联络信号、恢复提升等多项措施连续奋战14天,成功地完成了事故的抢险救援。

  指战员,原本还存在害怕、恐惧,然而在某某同志果敢坚毅的目光下,大家信心倍增,指挥员发出封堵命令后,大

  家如猛虎下山一般,毫不犹豫地冲上前去完成那可能付出生命代价的救援任务。某某同志这种深入险境、临危不惧、义无反顾的大无畏精神令所有在场的指战员无不钦佩。

  二、坚守阵地

  独当一面

  足智多谋

  屡创奇迹

  某某年5月13日,某某市某某铁矿发生坍塌事故,8名矿工被堵井下,某某同志和队友们紧急赶赴某某参加救援,在井下齐腰深的水和淤泥中,克服重重困难,经过88小时的生死奋战,成功将5名遇险人员救出,受到某某市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的好评。

  某某年12月11日,芜湖市繁昌县阳冲铁矿发生一起井下坍塌事故,正在作业的7名矿工被困井下。他和队友们再一次赶赴现场投入抢险救援。为了营救被困矿工,有时一天要上下井4~5次,当其中6名被困矿工救出后,为了继续寻找最后一名矿工,他在井下连续工作了14个小时,在他的努力和坚持下顺利地将最后一名矿工救出。为此,他所在的团队受到省政府的嘉奖,集体被授予二等功,某某同志个人也被授予三等功。在这二起事故救援中,某某同志一次次深入险境,勇挑重担,完成了最危险最艰巨的任务,为成功抢救11名矿工的生命作出了突出贡献,用自己的青春年华在矿山救援中谱写出壮丽诗篇。

  三、战功赫赫,屡获殊荣,不忘初心,勇攀高峰

  某某同志在当队员时,刻苦训练,积极进取,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入队不久就被任命小队长,他所带的小队更是在全队脱颖而出,从业务考核到年终评比样样拿第一,多次被评为优秀集体。他坚持练兵千日的指导思想,立足本职岗位,苦练精兵,在全省、全市历次考核、竞赛中屡屡获得优异成绩。在历届全省的救援比武中,他带领的集训队员获得数个第一名佳绩,由于他的严格要求,他带领的队员中先后涌现出某某市精神文明十佳,某某市十大感动某某优秀共产党员、某某市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铜都劳动奖章等先进典型,单位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标准化矿山救护队、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省政府集体二等功、市政府集体功等殊荣,他个人被省政府授予个人二等功,省矿山救援比武优秀裁判员和某某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次受到省市通报表彰。

  近年来,某某同志还先后参加了化学品车辆泄漏、运钢水车辆翻倾、道路交通较大事故、机械伤害等30余起事故救援,在事故救援中冲锋在前,舍生忘死。同时,作为一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的领导,自某某年来,他每年亲自协调处理各类信访投诉50余起,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由于他的工作细心和耐心,办事公平、公正,没有发生一起申请行政复议的信访案件,另外他每年还率领执

  法人员对矿山企业开展一百余次的执法检查。如今的某某同志,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有些发福,但无论是矿山救援、执法检查和信访举报查处,他都身先士卒,亲临一线,率先垂范。特别是在去年一座

  矿山的透水事故救援中,他坚持战斗在事故救援现场9天9夜,最后在齐腰深的淤泥中将2名遇难人员救出,圆满地完成了救援任务。工作30余年来,某某同志参加各类事故救援300余起,抢救出遇难人员286人,其中生还73人,在矿山救援工作中立下赫赫战功,并屡获殊荣。他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正带领战友勇攀安全战线上新的高峰,被身边的战友称为好大哥,被矿山企业称为安全保护神...

篇六:有关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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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扬学校正能量,确保校园一片净土

  ——扫黑除恶线索排查先进个人材料作为学校的一名中层干部,在工作中,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市和县关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和部署。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活动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立结合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认真学习精心部署。学校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行政会议、教师大会进展专题学习、专题部署,落实线索排查责任,结合实际精心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二)摸排清理掌握情况。持续不连续地开展内部排查,到校内校外、教师学生全覆盖,把摸清底数作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根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结合本次行动,教育处与年级组可重点针对学生中有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密切的、喜欢在同学之间拉帮结伙的、有暴力倾向或精神问题等不稳定因素的情况进展一次摸排登记。

  (三)营造浓厚气氛。紧紧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加大学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综合楼的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扫黑除恶宣传画及标语,积极宣传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扫黑除恶的意义、政策、措施与要求,向师生广泛宣传打击黑势力的有关法律常识,鼓励引导广阔师生遵守法律法规。

  (四)形成工作合力。各科室、各位教师、各班级要按照职能责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注重加强协调配合,结合自己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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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实际,主动承当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要开展好涉黑涉线寒摸排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线索,确保工作开展不留死角。积极鼓励教职工、广阔师生、学生家长行动起来,向公安机关检举揭露黑恶势力性质XX犯罪活动线索,形成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斗争的洪流,给黑恶势力强烈的震慑与打击,最大限度地挤压黑势力滋生空间。联合派出所加强校园及周边巡逻,请法律工作者到校开展讲座,指导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增强师生法治观念。各班级迅织开展“扫黑除恶〞、“预防校园欺凌〞班会,让每个学生都知晓恶势力的危害性、扫黑除恶的意义。

  “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陶行知先生的真知灼言,言犹在耳,我深感一位人民教师的责任,也深感一位人民教师的荣耀,成绩属于过去,未来才属于自己,作为一个人民教师,一个扫黑除恶线索排查者,我知道我的工作才刚刚开场,党在新时期下的素质教育的方针政策己经确定,我惟有勇于进取,不断创新,才能取得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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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有关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最新扫黑除恶自查报告六篇合集

  最新扫黑除恶自查报告六篇合集根据《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报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通知》(达市城管发〔xx〕191号)文件精神,我局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对扫黑除恶、“强、转、树”、舆情应对管控、专项整治、体制改革等五项工作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中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调解室,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工作。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分局党组召开了城管领域扫黑除恶动员专题研究部署会,全局班子成员和各股、室、中队责人均到场参加会议。会议上主要领导传达了中央、省、区相关会议精神要,求各部门对各自业务领域进行摸底排查黑恶势力,强调要把扫黑除恶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在工作突出位置。

  (二)迅速开展摸排,加强宣传发动。分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领域涉黑涉恶情况明查暗访,加强对近年来信访案件梳理串并,加强对特殊对象检举揭发线索

  深挖工作,注重在解决群众诉求、清理信访积案、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广泛收集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迅速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情报信息,及时报送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

  同时结合自身工作特点,一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大力宣传和摸排涉黑涉恶的相关情况。利用开展“民情户户通”深入帮扶村,走进社区、开院坝会,深挖摸排涉黑涉恶线索,使专项斗争扎实有效地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一)强基础,着力推进城管执法队伍“大改变”。一是开展全员培训,重点以理论知识、业务技能、执法技巧等为培训重点,提升队伍综合素质,推进学法用法常态。二是健全完善队伍长效管理机制,修订现行管理制度,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留痕式管理。三是整顿队容风纪,严明工作纪律。认真落实城管执法着装规定、执法亮证制度、执法车辆管理制度及定期专项督察制度,从源头上促进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

  (二)转作风,奋力实现综合效能“大提升”。一是倡导“721”工作法,让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时时以归零的心态保持工作韧劲和狠劲,严厉整治市容乱象。二是柔性文明执法,保持工作耐心,体现人文关怀,杜绝言行粗暴、“冷、

  横、硬、推”、执法有失公允等伤及党群、干群关系行为。三是持续推进廉洁城管建设,重点整治“庸懒散浮拖”等不良之风,着力解决“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善为、不实为”等作风方面突出问题以及“吃、拿、卡、要”、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违纪违规问题,营造气正风清政治环境。

  (三)树形象,持续开展魅力提升“大行动”。一是加大外宣工作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联动协作,以“人民城管为人民”为主题,广泛挖掘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及时推广好,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二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开展城管体验日活动,组织城管进社区、进校园,提升群众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知晓度,壮大志愿服务队伍,扩大群众基础。三是加强城管文化建设。通过开展党员活动日、传家风立家规、举办书画摄影展、演讲比赛、职工运动会、知识竞赛、团体户外拉练等活动,营造和谐共建、协调一致、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增强城管队伍活力,提升城管执法“软实力”。

  三、舆情应对管控工作开展情况xx年以来分局成立外宣工作组,正确引导互联网的网情和民情,积极正面宣传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工作事迹和先进工作者。

  同时,分局积极调处在执法活动中发生的执法纠纷,xx年至今所调处的执法纠纷案件结案率100%,无一例上访。xx年至

  今无较大执法纠纷发生,在调处的执法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均表示满意调解结果。在调处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调处各种矛盾纠纷,认真对待各种渠道信访投诉和来人来电咨询。进一步调整“315”群众工作法领导小组成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今年以来收到各种投诉件共计:市、区长热线、市区长信箱23件,市委书记信箱10件,凤凰山下论坛6件,来电400余件,结案率100%,做到件件抓落实,件件有回音。

  四、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一)社会生活噪音开展情况分局加强对噪音达标区的管理,把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到人口密集的住宅区域,加大督促和监查力度,不定期的加大对噪音污染的宣传力度,逐户耐心细致的向经营业主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讲解噪音污染防治的目的和意义,让经营者明白噪音对大气环境的危害性和治理的必要性。截止目前,共整治低音频噪音200余(次),处理娱乐噪音投诉10起,空调噪音扰民投诉5起,积极配合区公安分局整治广场坝坝舞噪音扰民。

  (二)露天烧烤污染开展情况自xx年以来,分局对南城大排档烧烤、占道经营、噪音扰民进行集中整治,其中对南城大排档烧烤进行摸底走访,经查南城大排档烧烤共109家,有工商执照的有84家、没有工商执照的有25家,有卫生许可证的有67家,没有卫生许可证的有42家,更换电汽烤设备的有100

  家,已取缔9家。分局对南城大排档烧烤占道物品进行依法暂扣共达50车,对南城晚上存在着社会生活噪音进行整治,处理噪音扰民投诉40起。

  (三)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饮食服务行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防治工作,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分局积极开展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截至目前,已经督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25家全部安装完成;

  城区内幼儿园(含河市镇)共80家,除河市镇11家和城区内幼儿园除2家无就餐人员,其余67家已经全部安装油烟净化器;

  城区内大中型餐饮企业106家,已全部安装完成;中小型企业865家,已安装505家,并要求已安装油烟净化器的餐饮企业定期清洗净化设备,建立清洗台账,减少对城区环境的影响。同时,定期组织对中央环保督察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回访,查看整改效果,确保落实整改到位。五、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情况(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我局高度重视城管体制改革工作,迅速分解任务,成立专门改革领导小组,作为牵头部门全力推动城管体制改革工作。在区级领导的安排下,先后到德阳、xx、资阳、xx潼南等周边多个市、区考察学习了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有关经验,每月定期向区

篇八:有关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扫黑除恶工作受表扬不多也许情有可原,挨批评极少绝对功不可没。”工作突出的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扫黑办副主任李莉在荣获州检察院2019年度检察长特别奖时,州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谈固如是评价她。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李莉作为州检察院扫黑办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迅速进入战时状态,和扫黑办的同志们一起扎实工作,积极作为,推动全州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工作走在全省前列,李莉也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这朵“战地玫瑰”在扫黑除恶这块没有硝烟的战场上迎风绽放、分外芬芳。

  情况门清的“机器”“截至2019年5月,全州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78件279人,提起公诉25件166人,立案监督12人,追捕5人,追诉4人,发出检察建议56份......”2019年5月,湘西州委书记叶红专来州检察院看望慰问扫黑办的同志时,李莉的汇报脱口而出,不用讲稿,如数家珍,获得了叶红专书记的高度肯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各类工作任务“汹涌而来”,犹如波涛一波接着一波。“我们有几个对口省院扫黑办、州扫黑办和八县市院扫黑办的微信工作群,每天都有各种工作信息,经常是只要一会儿不看手机,群的新消息提示就会变成一个省略号。”只有超过99条未读信息时,微信群才会显示这样的画面。李莉和扫黑办的同事们每天都要统计整理大量的数据进行报送,还要把关指导州、县(市)两级院的案卡填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还要分门别类整理工作

  台账,立马撰写各类总结分析材料。而所有的这些情况最终都会归总到李莉这里,每一个数据、每一个案例、每一

  句话李莉都会一一阅读进行“消化”,并转化为对工作的研判和分析,因而逐渐的,李莉对全州两级院的工作情况越来越了然于心,无论是上级调研、工作汇报还是同事咨询,李莉的回答总是准确而又全面,张口即来,头头是道。大家都赞叹李莉简直是一台集数据库、资料库、案例库于一身的“机器”!

  大放异彩的“新人”扫黑办的工作以业务综合工作为主,这对于曾经长期在办案岗位的李莉来说可谓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压力颇大。“以前主要是办案子,综合工作做得少一些,特别是写材料,对于我这个‘新人’来说,着实费了不少劲,熬了不少夜,掉了不少头发。”李莉谈起过来的日子笑着说道。是的,李莉就是带着一股“新人”般的激情和拼劲,一点一滴从头学习,一步一印扎实前进。通过自身刻苦钻研,不断向同事请教,李莉在业务综合工作上取得了突出成效,特别是在经验总结上大放异彩,2021年,湘西州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最高规格的综合性会议上连续三次作经验发言,可谓是创造了历史!而这其中有两篇经验材料都与扫黑除恶有关,都由李莉为主或参与撰写。不仅如此,李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着力加强机制建设,先后起草制定了《湘西自治州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请示备案规定》、《湘西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实施办法》等十余项工作文件,牵头组织建立健全了线索摸排、提前介入、案件把关、考评考核、综合治理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使全州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工作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和科学的工作模式,有力强化了各项工作的推进,取得明显效果。湘西州检察机关不仅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实现“案件清结”,并且,

  打击“保护伞”案件数、提前介入案件数、发出行业治理检察建议数等多项业务数据均位居全省前列。中央、省扫黑除恶督导组对湘西检察机关的工作高度认可、充分肯定。湘西检察共有14人5个案件4个集体在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表彰大会上荣获表彰。

  指导内行的“外行”2021年7月27日,向元林等18人涉黑案一审判决,龙山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提出的定罪量刑意见全部为法院所采纳,被告人分别被以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违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在对该案起诉之前,龙山县检察院专门邀请李莉到专案组指导审查起诉工作。李莉与办案人员一起耐心梳理每一起事实和证据,对起诉书的事实表述逐字逐句进行修改,对每一个被告人的法律适用都反复斟酌,最终有效助推了起诉工作的高质量地完成。此时李莉的身份却是非员额检察官,被戏称为“员外”。但她共指导县市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33件,对每一件案件都进行了审查把关,严格确保了案件质量。其实在此之前,李莉一直是全州检察机关有名的业务能手。法律科班出身的李莉2007年进入州检察院工作后,先后在反渎职侵权局、公诉一科、侦查监督科、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执行检察局等部门工作。无论是在哪个岗位,李莉都始终践行着“要么不做,做就做好”的做事原则。在刑事检察的岗位,她主办了凤凰“龙氏兄弟”涉黑案、“5.17”特大贩卖毒品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侦查岗位,她参与办理了湘西州原国土局局长杨某某、湖南省“303专案”、州红十字会原常务副会长欧某某(正处级)等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社会关注度高的职务犯罪案件,获得省、州相关领导的充分肯定。永不低头的“花姐”

  大家平时都亲切地称李莉为“花姐”,因为她过硬的素养、开朗的性格、姣好的外形,更因为她面对困难和压力,从不妥协,从不投降,始终坚毅,刚强面对。

  扫黑办工作的忙碌自不必多言。李莉几乎每天都是埋首于各项综合材料的起草,报表台账的填写,文件通知的收发,工作任务的协调,“白加黑”“五加二”是家常便饭。

  有的时候,工作日任务实在太多忙不完,为了兼顾照料小孩,李莉就会周末一起带着儿子来加班,儿子在李莉的办公室做完作业后,经常就会到办公楼后面的篮球场自己一个人玩,看到这样的场景,院领导和同事们常常是感慨:看到她小孩,就知道李莉又在加班了,真心不容易!

  然而这依然还不是最苦的时候。2019年上半年,李莉的婆婆因为意外摔伤住院,并一度送入icu抢救,而此时正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吃紧的时候,中央、省、州都已开展了多次督导检查,各项任务十分繁重。面对家庭和工作的双重压力,李莉只是简单地向领导汇报了一下情况,然后就和家人一起开启单位医院两头跑的生活。每天中午都不要午休,到医院与家人一起照顾婆婆,晚上给儿子做好晚饭安顿好后,又再赶回办公室,加完班后就住在医院陪护,早上等医生查房后与家人交接好再赶往单位上班......这样的日子足足持续了两个月。“很佩服花姐,这么熬过来了,她可能自己都不知道,她那段时间多了好多白头发......”同事田媛辉说到这里,声音忍不住有些哽咽。不喧哗,自有声,稳坐寂寞,却静看繁华,李莉用自己的执着坚守和无私奉献尽情演绎了新时代湘西检花的初心使命和巾帼情怀。“一片叶,落在哪里都是归宿;一朵花,开在哪里都要芳香。”这就是李莉对检察工作的自诉!

篇九:有关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

  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

  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

  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

  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

  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

  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

  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

  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

  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

  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

  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

  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

  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

  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

  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

  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

  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

  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

  (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

  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

  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

  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篇十:有关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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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在问题

  1.街道各单位政治站位不够高,思想认识不到位,扫黑除恶斗争存在“上热下冷”现象,各部门未能积极行动起来。

  2.摸排工作不深入,线索排查工作力度不够,排查方法落后单一。

  3.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宣传形式和内容单一,宣传覆盖面不广,群众知晓率不高,距离家喻户晓还有不小差距,未达到全覆盖、无死角的状态。

  二、整改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形成上下“一条心”,把扫黑除恶上升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政治安全的高度,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全力协作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加强对辖区单位督导,提高辖区单位的积极性,对推诿扯皮、畏难厌战、消极怠工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肃问责。

  2.全方位深入摸排,掌握线索。将摸排线索责任层层压实到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干部包户原则,充分依托综治网格信息化平台,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企业、不漏单位,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充分利用科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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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依托各种情报信息系统,对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涉黑涉恶案件、涉黑涉恶人员、嫌疑对象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因工作不力、排查不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而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督办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宣传“全覆盖”,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街道将加印“致全市人民群众的一封信”10000份,派发到辖区内企业、单位、居民户等,做到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全街居民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二是依托“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平台,联合驻点律师在辖区开展全覆盖扫黑除恶宣讲活动,针对10类打击重点,广泛宣传举报奖励政策,动员群众主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充分发挥各居委公众号和微信工作群作用,形成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互呼应、网上网下同步推进的立体宣传格局,最大程度挤压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

  4.加强部门沟通,完善联席制度。充分发挥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牵头、指导作用,加大与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房管所、车站、批发市场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完善联席制度。加大召开研讨会频率,研讨分析交流经验,信息互通,扩大线索排查的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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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精度,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合力打击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形成齐心合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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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有关扫黑除恶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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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自查自评报告范文2篇

  扫黑除恶自查自评报告范文2篇一按照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安排,我局紧紧围绕“平安是第一要务,扫黑除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严格落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__年度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认真部署、快速行动、广泛宣传、严密摸排、扎实整改,切实形成了扫黑除恶工作合力,为全面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现将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局党组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协调、督导;进一步完善了《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扫黑除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局党组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组织召开党组会、部署推进会、专题学习会,传达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专题研究部署全县文化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全局上下牢固树立了“一盘棋”思想,把扫黑除恶斗争切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在了工作的突出位置,全力推进。二、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扫黑除恶舆论声势为形成打击涉黑涉恶势力的浓厚氛围,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已制定的《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以文化市场、体育、旅游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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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及社会大众为重点,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海报、LED电子显示屏、在娱乐场所、网吧等设置举报标识牌,发放明白纸、问卷调查、微信宣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共悬挂条幅30余条、设置举报标识牌20余块、发放明白纸和调查问卷400余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编排扫黑除恶艺术作品,以创建国家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为契机,结合节庆活动,充分发挥文化志愿者作用,广泛开展了“文化四进”即送文化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军营系列活动,设置咨询台,发放扫黑除恶、远离邪教宣传彩页,现场互动,有效提高了扫黑除恶的群众知晓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联合县法制办,组织执法人员,积极印制宣传资料,深入景区景点、辖区网吧、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人流密集场所,现场讲解政策法规,接收群众咨询,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了广泛宣传,努力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巡查监管,突出工作重点,积极摸底排查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思路,强化日常监管,净化市场秩序,对文化领域的违规行为,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防止做强做大,从根本上消除滋生土壤。充分发挥执法监管职能,坚持日常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主动承担好在文化市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全面清查文化市场,重点查处娱乐、演出、网吧等文化市场欺行霸市、充当保护伞、侵权及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畅通举报渠道,进行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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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社会监管。号召各经营单位业主积极通过“4311100”文化市场举报电话,主动检举揭发,获取案件线索,推进专项斗争工作。经过细致摸排,截至目前,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四、强化领导责任,确保省委巡视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局党组高度重视,把巡视整改落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省委第五轮巡视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和市、县扫黑办相关工作要求。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刘春雨同志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馆、所、股室、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协调整改事宜。制定了《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关于省委第五轮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方案》及《整改责任清单》,突出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做到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同时,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督导落实,一把手多次深入一线听取整改情况、了解整改进度,对重大问题亲自研究,重要任务亲自部署,重大事项亲自过问,狠抓整改落实,为持续用力,落实整改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强化同各部门联合协作,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舆论氛围;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市场监管体系;持续用力,强化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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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自查自评报告范文2篇二自扫黑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高度重视,切实履职尽责,压实“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部署,快速行动、严密摸排、形成声势,扎实开展一场扫黑除恶的正义行动,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二)强化整治措施,保证工作成效镇扫黑办对我镇的重点行业领域进行了重点分析研判,完善了扫黑除恶的相关工作制度,制定了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活动工作台账,从根本上加大对涉黑涉恶问题的摸排整治力度。组织扫黑办、派出所、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我镇的商贸集市、农产品批发收购行业、建筑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矿产资源行业重点行业领域进行了全面的摸排,利用多种监管手段,切实加强以上部门的监督力度,同时突出重点问题打击,严厉惩治。(三)强化宣传动员,广泛发动造势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始终围绕提高群众“知晓率”“满意度”抓宣传,做到铺天盖地、家喻户晓。第一时间召开全镇动员大会,各管理区、村层层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参会党员群众达2200余人;在镇驻地及各村重要路口、显要位置喷涂宣传标语240余幅,设置滚动电子屏26处;组装宣传车6辆,录制音频资料通过“村村响”全天候宣传;召开综治网格员专题培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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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宣传材料24000份,由党员、网格员入户走访宣传;制作专题微信公众号、宣传提纲,每天在各村各单位微信群分享、转发,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浓厚舆论氛围。

  (四)严格跟踪督查,确保活动实效。成立由镇纪委、综治办、绩考办等组成的督导组,全程参与专项斗争监督检查,不定期对管理区、村及各有关单位宣传发动情况、会议召开情况、入户走访情况等进行督导,及时曝光发现问题,对推诿扯皮、力度不够、措施不硬的单位或个人立即跟上问责,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同时,建立电话抽查制度,由镇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镇专项斗争开展情况电话抽查,对群众知晓率、满意度低的倒查责任、严肃问责。

  二、自查发现问题虽然我镇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但通过自查仍然发现某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政治站位方面一是学习不够深入,虽然镇党委做了全面部署,但部分村干部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还不足,整体工作进展缓慢;二是制定的工作方案流于形式,针对性、实效性不足;重宣传,轻落实,空喊口号较为明显;三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没有真正做到全覆盖;四是群众知晓率、参与率不高,揭发不主动,怕打击、怕报复的心理仍然存在,掌握问题线索不敢说、不能说,造成扫黑除恶线索排查难度加大。(二)工作推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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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少部分工作人员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高,对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同时对某些行业领域的监管力度相较于各村有所减弱,排查问题时不够认真仔细,全方位、无死角、全覆盖的严格监管体制机制还有待于完善;二是内部的台账和档案的整理还不够规范。由于扫黑除恶所涉及的部门较多,线索复杂,综合性较强,可能所收集的线索不够全面具体。

  (三)依法严惩方面一是普遍存在盲目乐观、麻痹大意思想,认为地处山区,群众忠厚纯朴,不存在;二是办案水平不高,重点案件台帐不清,而涉黑涉恶案件往往隐蔽性强,导致案件排查进度缓慢;三是单位部门对扫黑除恶政策及案件界定不够明晰,数据统计口径不一,不够严谨,影响办案质效。(四)深挖彻查方面一是各部门之间联动协作不足,无法确保信息互通、线索无遗漏,最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二是彻查关系网和“保护伞”的线索不多,对于问题线索的收集渠道单一。收集线索的渠道、方式仅限于接访、举报、镇扫黑除恶办和镇派出所等,被动的方式较多,主动出击的渠道和方法少;虽然在工作开展上,已经做了部署,但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搜集线索的难度查证难度较大;三是惩治涉黑涉恶违纪违法问题震慑力度不够。目前惩治涉黑涉恶违纪违法的问责力度还不够,缺少典型案例发挥治本功能,还没有形成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五)综合治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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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各部门虽然建立了内部联动机制,但沟通协调上相对单一,不够深入,各自职能优势发挥的不够,沟通协作上缺乏大局意识与统筹协作。二是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职责不够明确,协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存在脱节、滞后等问题,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三是摸排出有价值的涉黑涉恶线索不多,来源渠道窄、摸排挖掘能力弱,滚动式排查整治和常态化严格监管机制有待完善;四是对一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监管不够深入全面;五是以行业系统为重点制定细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案不够完善;六是参与专项斗争主动性、积极性不高,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工作格局尚未有效形成。

  (六)基层组织建设方面一是基层民主意识增强与选民素质不高存在矛盾。党员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对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参与村务管理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对村级换届越来越关注。但同时,党员群众的整体素质没有同步提高,宗族意识取代“四个意识”,政策法规观念仍然比较淡薄,选举中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大流心态,容易受到宗族观念、派性势力、贿选拉票的影响,被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给换届带来了不利影响。二是村干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部分村干部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带领群众的致富能力与群众快速致富的愿望不适应。村级后备队伍培养困难,村中有文化、有能力的青壮年特别是党员大量外出务工经商,使培养后备干部缺乏人才基础,村干部队伍面临无合适人选的尴尬局面。尤其是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村选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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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合适的人选比较少,存在“矮个中选高个”问题,在党员群众中没威信,说话没人听,容易给分子可乘之机。三是部分农村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有的党组织书记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在状态、严重影响班子整体战斗力,有的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的村集体经济薄弱,办公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设施差,服务党员群众能力弱。有的落实党内基本制度不够到位,开展党组织活动不够经常,群众意见大,在党员群众中的号召力、凝聚力不强,战斗堡垒作用差,基层政权容易被所侵蚀。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针对以上自查自纠查摆出来的六个问题,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镇将认真梳理问题,建立问题整改清单,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扎扎实实做好整改,为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胜利打下基础。(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形成上下“一条心”,把扫黑除恶上升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政治安全的高度,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全力协作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加强对辖区单位督导,提高辖区单位的积极性,对推诿扯皮、畏难厌战、消极怠工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肃问责。(二)全面摸排线索,整理好工作台账。将摸排线索责任层层压实到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干部包户原则,充分依托综治网格信息化平台,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企业、不漏单位,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托各种情报信息系统,对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涉黑涉恶案件、涉黑涉恶人员、嫌疑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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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因工作不力、排查不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而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督办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工作力度,依法严惩不贷。坚持以加强对涉黑涉恶不法分子的线索排查为重点工作,按照“全面摸排,精准排查,准确核实,查实必究”的工作原则,做到所有可能存在的问题线索全部核查清楚,所有有效的线索全部查清,尤其是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农村犯罪问题,真正做到严打严查,除恶务尽;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线索,也要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反馈,让群众放心满意。

  (四)深挖彻查问题,严肃监督问责。一是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深入挖掘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保护伞”,严肃查处违法犯罪的腐败行为;二是针对欺行霸市、交通运输、文旅市场等农业农村涉黑涉恶问题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打击工作方案,加强监督与管理,把纪律停在前面,铁面无私,重拳出击。

  (五)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源头治理。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完善扫黑除恶成员单位、各条战线定期例会制度,镇级层面建立定期汇总分析研判制度,及时移交问题线索,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明确各责任单位分工,形成有效工作合力,并在一些重点行业、领域开展集中专项治理活动。

  (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一是由镇党委统筹规划、总揽全局,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牵头和督促作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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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基层党组织切实规范村级各项制度建设,引导村“两委”班子凝心聚力,增强战斗力;二是强化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高度重视换届选举中的难点村和重点村,加强对村民的思想宣传教育,提高选民民主参选意识。

  扫黑除恶自查自评报告范文2篇二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按照总公司的严格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自评情况如下:一、指导思想。以x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__〕3号)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结合公司实际,切实把打击犯罪和反腐败、“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与加快公司建设、不断增强公司员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成立相关扫黑除恶工作小组确保“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取得实效。组长:xx成员:xx、xx、xx、xx、xx、xx、xx、xx及xx人员。职责:切实形成扫黑除恶整体工作合力,为该项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三、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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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排查线索、摸清底数。对部门员工进行询问、巡查并安排人员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部门员工由涉黑、涉恶现象,坚决打击。

  (二)强化业务政治学习能力坚持每月的的安全工作会上学习相关政治业务知识,坚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xx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打击涉黑、涉恶现象及。四、强化工作保障继续做好每次开会的记录台账登记,对发现出有涉黑、涉恶的现象做好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准备,总结发现有涉黑、涉恶协助派出所或上级部门成功扫除的工作总结。我公司开展内部排查,无扫黑除恶现象。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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