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方案四篇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案件调查方案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案件调查方案4篇
【篇1】案件调查方案
车险案件调查工作要点:
1、分析报案信息,初步了解案情,确立切入点
对有以下出险情况的案件需重点关注:
A、出险时间:在深夜或临晨,有人为制造假案可能;在中午或晚间的饭后时间、周末娱乐时间出险,有酒后驾驶可能;临近保险期限或临时加保的出险案件。
B、出险地点:可能发生人为制造假案的偏僻地域。
C、出险车型:老旧车型、被盗抢车辆是否为易盗抢车型。
D、历史出险情况:事故车辆多次出险,重点关注出险时间间隔较短的案件。
E、报案信息:报案信息内容存在逻辑关系混乱
2、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
收集现场情况
第一现场:重、特大案件需尽量查勘同时赶赴第一现场,及时收集事故现场的第一手情况,监督、指导和协助理赔人员进行现场处理。
复勘现场:对案发地情况进行回勘,对比前期查勘和损失情况,全面调查周边情况,寻找相关线索。
现场调查要点:
车险调查要尽量缩短与出险时间间隔,核对现场遗留的碎片、油渍、碰撞痕迹、刹车痕迹等,了解周边路面、地形、交通状况,寻访目击者。
3、围绕疑点展开调查,验证事故真实性
车险案件调查重点:
a、事故详细经过,案发时间、地点、原因(车速)等是否真实。
b、事故损失是否真实、碰撞痕迹是否合理。
c、是否存在故意行为,是否他人利用保险标的制造事故诈骗赔款。
d、驾驶员、车上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出险司机是否为被保险人同意的驾驶员,是否存在顶包情况。
e、事故处理情况情况是否真实,提供的相关单证是否真实。
f、施救是否合理、委托修理情况被保险人是否知晓。
g、以往投保出险情况,是否存在先出险后投保的行为。
h、标的车是否合法,是否隐瞒用途、是否从事非法活动时出险。
*重点关注案件:
盗抢、火烧车、水淹车、老旧车型、深夜僻静地发生的单方车损事故、无人员伤亡车损严重的单方事故、延迟报案造成现场情况不明的案件、临近保险期限的案件
车险调查主要途径方法
1)询问案件相关人员或证人,并做好笔录
询问目的:
a、详细了解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整个过程,寻找疑点和线索。
b、针对发现的疑点,了解一些隐藏的关联情况,寻找漏洞。
c、向相关人员核实疑点,取得确切的证言。
询问方法和技巧:
a、语气平和,不露声色,层层推进、避免单刀直入暴露意图。
b、多方询问、对比出入、针对疑点、注意细节,寻找漏洞。
c、明示问题,列明依据,告知厉害关系和法律后果。
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保险法》第13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实施保险欺诈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可处以15天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采用欺诈方法,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保险欺诈罪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调查标的车辆的使用情况
a、了解车辆所有、转让、使用用途等情况。
b、回访被保险人、行驶证车主,了解其对事故是否知情。
3)事故相关处理机构调查(交警、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医院等),收集证据
1、到交警或相关检验机构了解事故的第一现场的处理情况和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
2、验证单证及法律文书的真实性。
4)标的车辆信息真实性的调查
a、检验车架号、发动号是否齐整,是否有所改动。
b、通过被保险人提供的证件、车牌、车架号等信息到车管所验证车辆的真实情况。
车险非骗赔问题案件特点及调查处理要点
1、停放自动滑行
a、主要问题:当事人隐瞒事故真实经过。
b、案件特点:事故地点坡度较大,现场无刹车痕迹。
c、关注要点: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是否离车。
d、调查处理:询问当事人及知情群众,及时取证,做好笔录或录音。
2、转借标的使用
a、主要问题:未经被保险人许可使用标的车。
b、案件特点:被保险人不知事故相关情况、对肇事驾驶员情况不了解。
c、关注要点:标的车辆在被转借时是否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d、调查处理:及时调查被保险人与驾驶员关系,核实车辆转借情况,求证出险司机使用标的车未经被保险同意,第一时间取证,防止串供、翻供
3、转卖未办批改
a、主要问题:重大变更未通知保险人,保险利益丧失。
b、关注要点:转卖时间、车辆转让手续是否完成。
c、调查处理:前往车管所调查相关过户变更情况。
4、未经必要施救造成损失扩大
a、主要问题:故意拖延施救时间,车险后未经必要处理继续使用车辆。
b、案件特点:水淹、刮地盘事故发动机内损。
c、关注要点:标的车内部受损件是否为事故直接造成,出险后是否立即停止使用,水淹车是否及时清洗、烘干。
d、调查处理:询问驾驶员出险后的详细处理和施救过程,复核定损是否合理。
5、新增设备损坏
a、主要问题:现在汽车改装配置、加装饰件,但绝大多数保单未投保新增设备损失险。
b、调查处理:复勘车损时应对加装配件进行判断,存在疑问的查询出厂配置,剔除加装件或更正改装件的核价。
6、修理、养护期间事故
a、主要问题:车辆入场检测、保养或修理期间,修理厂人员移位、试车或使用车辆时发生事故。
b、案件特点:驾驶员为修理厂人员,出险区域在修理厂附近,被保险人对驾驶员不熟悉。
c、关注要点:车辆出险时间在办理维修保养登记与修复提车手续期间。
d、调查处理:注意收集进、出修理厂登记时间,询问相关人员详细经过,确认出险时间,向被保险人询问驾驶员情况。
7、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车辆用途与保单所载不符
a、主要问题:非法营运
b、关注要点:乘客与车主、驾驶员关系,使用非营运车辆的目的是否涉及违规的经济行为。
c、调查处理:询问被保险人、驾驶员、车上乘客,了解事故的情况。
车险骗赔类案件复勘调查要点
1、利用其他车辆或套用车牌骗赔
案件特点:
a、车辆标识(车架号、发动机号)不清晰、不工整或不完整。
b、车辆证件系伪造,车辆情况与车管所档案记录不符。
c、内外勾结,故意不提供相关验证信息。
重点关注:
外地车牌的货车、泥头车、老旧进口车、运输车队车辆
调查方法:
a、检验证件,拓印车架号、发动机号;
b、寻访行驶证车主,说明情况;
c、前往车管所查询档案,验证车辆真实情况,取得证据。
2、谎报事故,制造虚假案件
作案方式:
a、伪造事故现场,欺骗事故处理人员,骗取事故证明。
b、伪造事故证明单证。
案件特点:
a、出险时间在深夜,出险地点偏僻,出险经过逻辑性不强。
b、事故损伤痕迹陈旧与碰撞痕迹不能完全吻合或现场存在疑问。
c、事故现场无关人员混杂,行为反常。
e、案件多为单方事故,双方事故无法核实第三者损失情况。
关注重点:
碰撞痕迹、现场残留痕迹、处理单证文书印章字迹
调查方法:
复勘现场,寻找证据;询问相关涉案人员;走访事故处理机关,核实现场处理情况;提请专业的事故痕迹鉴定。
3、人为故意制造事故,扩大损失
作案方式:
a、利用老旧车型故意制造事故
b、利用存在轻微损伤、故障的车辆制造事故,扩大损失
案件特点:
a、事故真实,损失较大,一般无人员受伤,案发在人迹稀少的时间地点
b、老旧车型投保车损险金额与实际价值不符(按新车价值投保)
c、车损痕迹有新有旧,车辆前期保养情况不佳。
d、出险驾驶员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知情或基本情况不了解(时间、地点、驾驶员等)
关注重点:
被保险人、驾驶员情况、车辆的所有权和转让情况
调查方法:
回访被保险人;查询标的车辆以往出险报案情况;调查车辆转让的相关情况(老旧车型)
4、扩大损失的其他方式
作案方式:
a、利用废旧配件移花接木,扩大损失
b、内外勾结,谎报损失,人为故意提高定损金额
案件特点:
a、有拆解痕迹(螺丝有拧痕,未装紧等)
b、损伤情况不合情理(表面损伤轻微、内部损伤严重)
C、损伤配件不在碰撞部位
d、修复后更换的配件为旧件
关注重点:气囊组件、大金额配件、外轻内重的案件
调查方法:
复勘车辆修复情况;回访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前往事故处理机构查询现场照片核对损失情况;核对更换旧件
5、先出险后投保(倒签单)
案件特点:
a、投保或批增保额、险种后立即交纳保险费,立即出险。
b、标的未及时续保,上一期保单到期后脱保一段时间。
c、伴随假索赔单证、假现场等情况。
d、车辆停用有一段时间,伤痕陈旧(有锈迹、积尘等)。
重点关注:
投保及变更保单时间、事故发生的真实时间
调查方法:
a、及时复勘现场,寻找周边知情人员;
b、询问客户,详细了解出险前后的整个过程的相关细节;
c、走访相关事故处理机关,查询报案的确切时间和以往报案记录;
d、收集、查验相关单证(路桥票、加油票、通讯记录等)的时间记录。
8、重复索赔,一险多赔
作案方式:
a、利用无责任车辆制造虚假现场。
c、利用未经修理的小事故案件,反复报案,重复索赔。
d、利用一次事故,骗取或伪造责任不同的事故证明,同时向不同的保险人索赔。
案件特点:
a、多次出险、短期连续出险,报案受损部位相同、相近。
b、非被保险人或修理厂报案,并由其代索赔。
c、伴随假单证、假现场等情况。
d、受损部位不影响正常行驶,伤痕陈旧,车损部位可能三者造成。
重点关注:以往出险情况、受损部位(车尾、车身)、报案情况
调查方法:
A、查阅对比以往案件情况,回访被保险人。
B、查询交警报案信息和查勘档案或利用征信系统查询。
C、查询其他保险公司的报案情况,是否有我司标的为三者的记录。
9、故意隐瞒出险情况,冒名顶替
作案方式:
饮酒、吸毒驾车或无证驾车出险后,由他人顶包,冒充出险驾驶员
重点关注:
A、午餐、晚餐或晚间娱乐时段发生的重大事故
B、车上乘客有饮酒情况
C、车上人员除驾驶员外均有伤亡情况
调查方法:
A、及时介入,要求交警对事故车上人员和痕迹进行鉴定,及时取证;
B、向车上乘客了解出险经过及其他详细情况;
C、及时到医院了解伤者治疗情况;
D、寻找知情人,向事故现场周边群众了解情况。
【篇2】案件调查方案
×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销售假冒他人厂名、厂址假酒一案的调查终结
报 告
当事人 :×
性别 :男
年龄 :45
文化程度:高中
住所(住址):×城关镇西干道666号
身份证号码 :410725
调查时间 :2011年5月3日10时30分至2011年6月28日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2011年5月3日上午10时30分,
由啊啊啊人民政府组织,包括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参加
的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博浪沙街西段,×经营的糖酒城
店内,发现有33件天喜郎52%,9件国花郎52%白酒,涉嫌
侵权他人注册商标,这两件白酒标注生产厂家为,四川省古
蔺郎凤曲酒厂,以及其它“三无”产品,经带队县工商局长
批准后,对涉嫌假冒的33件52%天喜郎、国花郎白酒,以
及其它“三无”产品,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施行
强制措施通知书和财务清单后,实施扣留,保存到原阳工商
局,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并指定由×主办,×等人协办,并且 当场依法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
拒绝签字,后工商机关多次通知当事人到工商局接受询问,
当事人为了逃避打击,均为到场,
2011年5月10日经×帝星酒业有限公司实验检
测52%天喜郎、52%国花郎两种白酒酒精度数为39%、50.5%
均为达标,2011年6月1日工商人员到四川古蔺县郎凤曲酒
厂外调,厂家证实这两种就不是本厂产品,2011年6月7日、
6月13日×工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的门店送达询
问通知书和厂方检测证明,遭到本人拒绝,家人也不预接收,
邮件通知当事人也遭退回。
违法事实:×销售假冒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生产的
52%天喜郎、52%国花郎白酒,拒绝配合调查,逃避打击,
性质较为严重。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
1、2011年5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
经营52%天喜郎、国花郎酒的行为。
2、2011年5月3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通知书(090113267号),×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清单(090147169号),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的经营事实。
3、古蔺县郎凤曲酒厂法人代表×笔录一份,证明×工商局所扣的52%天喜郎,52%国花郎白酒非本厂产品。
4、2011年6月1日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证明一份,证明×销售的52%天喜郎、52%国花郎酒非本厂产品。
5、2011年5月22日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声明一份,证明该厂没有在异地设有分厂和委托他人代生产自己的产品。
6、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复印件一份,证明×得身份和出生证明的合法性。
7、图电资料,证明执法人员查扣现场情况和工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和检测证明的情况。
8、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工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询问通知书和检测证明的事实。
9、北干道郎酒专营店证明一份,证明52%天喜郎、52%国花郎白酒市场销售价格。
10、2011年7月1日,×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书一份(N201112021)一份,当事人销售的52%天喜郎、52%国花郎白酒,检验报告为49.9%证明酒精度不合格。
11、2011年7月1日×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书(N201112022)一份,当事人销售的52%天喜郎白酒,检验结果为38.3%,证明该酒质量不合格。
违反法律情况:
根据我们所取得的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销售的52%天喜郎(33件)、52%国花郎(9件)白酒系擅自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且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冒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自由裁量依据及确认违法行为等次。根据当事人何奉天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在产品中惨杂、惨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我们认为Ⅹ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在我们调查过程中,Ⅹ为了逃避打击,拒不配合调查,且出言不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依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案件复杂,超出本规则及《执行标准》规定降低或者提高处罚阶次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该案报请局党组裁定。
行政处罚建议:
1、没收不合格52%天喜郎白酒33件,52%国花郎白酒9件。
2、罚款
【篇3】案件调查方案
车险案件调查工作要点:
1、分析报案信息,初步了解案情,确立切入点
对有以下出险情况的案件需重点关注:
A、出险时间:在深夜或临晨,有人为制造假案可能;在中午或晚间的饭后时间、周末娱乐时间出险,有酒后驾驶可能;临近保险期限或临时加保的出险案件。
B、出险地点:可能发生人为制造假案的偏僻地域。
C、出险车型:老旧车型、被盗抢车辆是否为易盗抢车型。
D、历史出险情况:事故车辆多次出险,重点关注出险时间间隔较短的案件。
E、报案信息:报案信息内容存在逻辑关系混乱
2、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
收集现场情况
第一现场:重、特大案件需尽量查勘同时赶赴第一现场,及时收集事故现场的第一手情况,监督、指导和协助理赔人员进行现场处理。
复勘现场:对案发地情况进行回勘,对比前期查勘和损失情况,全面调查周边情况,寻找相关线索。
现场调查要点:
车险调查要尽量缩短与出险时间间隔,核对现场遗留的碎片、油渍、碰撞痕迹、刹车痕迹等,了解周边路面、地形、交通状况,寻访目击者。
3、围绕疑点展开调查,验证事故真实性
车险案件调查重点:
a、事故详细经过,案发时间、地点、原因(车速)等是否真实。
b、事故损失是否真实、碰撞痕迹是否合理。
c、是否存在故意行为,是否他人利用保险标的制造事故诈骗赔款。
d、驾驶员、车上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出险司机是否为被保险人同意的驾驶员,是否存在顶包情况。
e、事故处理情况情况是否真实,提供的相关单证是否真实。
f、施救是否合理、委托修理情况被保险人是否知晓。
g、以往投保出险情况,是否存在先出险后投保的行为。
h、标的车是否合法,是否隐瞒用途、是否从事非法活动时出险。
*重点关注案件:
盗抢、火烧车、水淹车、老旧车型、深夜僻静地发生的单方车损事故、无人员伤亡车损严重的单方事故、延迟报案造成现场情况不明的案件、临近保险期限的案件
车险调查主要途径方法
1)询问案件相关人员或证人,并做好笔录
询问目的:
a、详细了解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整个过程,寻找疑点和线索。
b、针对发现的疑点,了解一些隐藏的关联情况,寻找漏洞。
c、向相关人员核实疑点,取得确切的证言。
询问方法和技巧:
a、语气平和,不露声色,层层推进、避免单刀直入暴露意图。
b、多方询问、对比出入、针对疑点、注意细节,寻找漏洞。
c、明示问题,列明依据,告知厉害关系和法律后果。
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保险法》第13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实施保险欺诈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可处以15天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采用欺诈方法,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保险欺诈罪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调查标的车辆的使用情况
a、了解车辆所有、转让、使用用途等情况。
b、回访被保险人、行驶证车主,了解其对事故是否知情。
3)事故相关处理机构调查(交警、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医院等),收集证据
1、到交警或相关检验机构了解事故的第一现场的处理情况和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
2、验证单证及法律文书的真实性。
4)标的车辆信息真实性的调查
a、检验车架号、发动号是否齐整,是否有所改动。
b、通过被保险人提供的证件、车牌、车架号等信息到车管所验证车辆的真实情况。
车险非骗赔问题案件特点及调查处理要点
1、停放自动滑行
a、主要问题:当事人隐瞒事故真实经过。
b、案件特点:事故地点坡度较大,现场无刹车痕迹。
c、关注要点: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是否离车。
d、调查处理:询问当事人及知情群众,及时取证,做好笔录或录音。
2、转借标的使用
a、主要问题:未经被保险人许可使用标的车。
b、案件特点:被保险人不知事故相关情况、对肇事驾驶员情况不了解。
c、关注要点:标的车辆在被转借时是否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d、调查处理:及时调查被保险人与驾驶员关系,核实车辆转借情况,求证出险司机使用标的车未经被保险同意,第一时间取证,防止串供、翻供
3、转卖未办批改
a、主要问题:重大变更未通知保险人,保险利益丧失。
b、关注要点:转卖时间、车辆转让手续是否完成。
c、调查处理:前往车管所调查相关过户变更情况。
4、未经必要施救造成损失扩大
a、主要问题:故意拖延施救时间,车险后未经必要处理继续使用车辆。
b、案件特点:水淹、刮地盘事故发动机内损。
c、关注要点:标的车内部受损件是否为事故直接造成,出险后是否立即停止使用,水淹车是否及时清洗、烘干。
d、调查处理:询问驾驶员出险后的详细处理和施救过程,复核定损是否合理。
5、新增设备损坏
a、主要问题:现在汽车改装配置、加装饰件,但绝大多数保单未投保新增设备损失险。
b、调查处理:复勘车损时应对加装配件进行判断,存在疑问的查询出厂配置,剔除加装件或更正改装件的核价。
6、修理、养护期间事故
a、主要问题:车辆入场检测、保养或修理期间,修理厂人员移位、试车或使用车辆时发生事故。
b、案件特点:驾驶员为修理厂人员,出险区域在修理厂附近,被保险人对驾驶员不熟悉。
c、关注要点:车辆出险时间在办理维修保养登记与修复提车手续期间。
d、调查处理:注意收集进、出修理厂登记时间,询问相关人员详细经过,确认出险时间,向被保险人询问驾驶员情况。
7、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车辆用途与保单所载不符
a、主要问题:非法营运
b、关注要点:乘客与车主、驾驶员关系,使用非营运车辆的目的是否涉及违规的经济行为。
c、调查处理:询问被保险人、驾驶员、车上乘客,了解事故的情况。
车险骗赔类案件复勘调查要点
1、利用其他车辆或套用车牌骗赔
案件特点:
a、车辆标识(车架号、发动机号)不清晰、不工整或不完整。
b、车辆证件系伪造,车辆情况与车管所档案记录不符。
c、内外勾结,故意不提供相关验证信息。
重点关注:
外地车牌的货车、泥头车、老旧进口车、运输车队车辆
调查方法:
a、检验证件,拓印车架号、发动机号;
b、寻访行驶证车主,说明情况;
c、前往车管所查询档案,验证车辆真实情况,取得证据。
2、谎报事故,制造虚假案件
作案方式:
a、伪造事故现场,欺骗事故处理人员,骗取事故证明。
b、伪造事故证明单证。
案件特点:
a、出险时间在深夜,出险地点偏僻,出险经过逻辑性不强。
b、事故损伤痕迹陈旧与碰撞痕迹不能完全吻合或现场存在疑问。
c、事故现场无关人员混杂,行为反常。
e、案件多为单方事故,双方事故无法核实第三者损失情况。
关注重点:
碰撞痕迹、现场残留痕迹、处理单证文书印章字迹
调查方法:
复勘现场,寻找证据;询问相关涉案人员;走访事故处理机关,核实现场处理情况;提请专业的事故痕迹鉴定。
3、人为故意制造事故,扩大损失
作案方式:
a、利用老旧车型故意制造事故
b、利用存在轻微损伤、故障的车辆制造事故,扩大损失
案件特点:
a、事故真实,损失较大,一般无人员受伤,案发在人迹稀少的时间地点
b、老旧车型投保车损险金额与实际价值不符(按新车价值投保)
c、车损痕迹有新有旧,车辆前期保养情况不佳。
d、出险驾驶员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知情或基本情况不了解(时间、地点、驾驶员等)
关注重点:
被保险人、驾驶员情况、车辆的所有权和转让情况
调查方法:
回访被保险人;查询标的车辆以往出险报案情况;调查车辆转让的相关情况(老旧车型)
4、扩大损失的其他方式
作案方式:
a、利用废旧配件移花接木,扩大损失
b、内外勾结,谎报损失,人为故意提高定损金额
案件特点:
a、有拆解痕迹(螺丝有拧痕,未装紧等)
b、损伤情况不合情理(表面损伤轻微、内部损伤严重)
C、损伤配件不在碰撞部位
d、修复后更换的配件为旧件
关注重点:气囊组件、大金额配件、外轻内重的案件
调查方法:
复勘车辆修复情况;回访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前往事故处理机构查询现场照片核对损失情况;核对更换旧件
5、先出险后投保(倒签单)
案件特点:
a、投保或批增保额、险种后立即交纳保险费,立即出险。
b、标的未及时续保,上一期保单到期后脱保一段时间。
c、伴随假索赔单证、假现场等情况。
d、车辆停用有一段时间,伤痕陈旧(有锈迹、积尘等)。
重点关注:
投保及变更保单时间、事故发生的真实时间
调查方法:
a、及时复勘现场,寻找周边知情人员;
b、询问客户,详细了解出险前后的整个过程的相关细节;
c、走访相关事故处理机关,查询报案的确切时间和以往报案记录;
d、收集、查验相关单证(路桥票、加油票、通讯记录等)的时间记录。
8、重复索赔,一险多赔
作案方式:
a、利用无责任车辆制造虚假现场。
c、利用未经修理的小事故案件,反复报案,重复索赔。
d、利用一次事故,骗取或伪造责任不同的事故证明,同时向不同的保险人索赔。
案件特点:
a、多次出险、短期连续出险,报案受损部位相同、相近。
b、非被保险人或修理厂报案,并由其代索赔。
c、伴随假单证、假现场等情况。
d、受损部位不影响正常行驶,伤痕陈旧,车损部位可能三者造成。
重点关注:以往出险情况、受损部位(车尾、车身)、报案情况
调查方法:
A、查阅对比以往案件情况,回访被保险人。
B、查询交警报案信息和查勘档案或利用征信系统查询。
C、查询其他保险公司的报案情况,是否有我司标的为三者的记录。
9、故意隐瞒出险情况,冒名顶替
作案方式:
饮酒、吸毒驾车或无证驾车出险后,由他人顶包,冒充出险驾驶员
重点关注:
A、午餐、晚餐或晚间娱乐时段发生的重大事故
B、车上乘客有饮酒情况
C、车上人员除驾驶员外均有伤亡情况
调查方法:
A、及时介入,要求交警对事故车上人员和痕迹进行鉴定,及时取证;
B、向车上乘客了解出险经过及其他详细情况;
C、及时到医院了解伤者治疗情况;
D、寻找知情人,向事故现场周边群众了解情况。
【篇4】案件调查方案
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