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心得体会发言(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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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心得体会发言
不久前,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其中第 21 条明确指出“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该规定既是对医师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基本规范的重申,也是国家指引互联网医疗发展的体现。
近年来,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推进与国家政策的引领,我国在线医疗领域得到了迅猛发展。2018 年年初,全国的互联网医院加起来不过百家,但截至目前,我国互联网医院总数已超 1600 家,在线医疗用户规模达 2.98 亿。互联网诊疗的快速发展,对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诊疗服务效率、创新医疗服务模式、缓解百姓“看病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在实践中,线上处方应用、处方药销售等不规范问题也开始凸显。
为了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2018 年以来,我国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就互联网诊疗服务中涉及的医疗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质、设备设施保障、服务流程规范等提出要求。本次《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予以进一步规范,其中特别针对处方出具行为作出规定。这是因为处方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决定着患者用什么样的药、怎么用药、用药的效果好不好。特别
是在互联网诊疗中,公众对网络购药不像对医院购药那样抱有足够的信任感,社会上呼吁规范互联网诊疗处方开具行为的呼声很高,这也促使了《细则》这一特别规定的诞生。
质量与安全是医疗行业永恒的主题。为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此前我国《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均明确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药方后,药师要进行审核,但相关规范并未对“自动生成处方”这一行为进行明文禁止。
“法无禁止即可为”,规范制定不明确,地方实践就会乱象丛生。现实中,一些平台选择“AI开方,客户直接取药”的模式,跳过传统的处方开具、审核环节,把开方直接变成了“卖药”。这类行为严重违反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也给患者用药安全埋下了风险隐患。此次《细则》明确处方必须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禁止自动生成处方,符合目前互联网诊疗“回归严肃医疗”的主旋律,有助于将行业发展引回“保障人民健康福祉”的正轨。
要让严禁自动生成处方的规定落到实处,必须考虑各种因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出发:第一,应当明确人工智能等主体的地位,虽然我们将其称作人工智能,但其实它和部分助理医师一样,都是没有获得处方权的主体,目前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还存在不足,它们的处罚对象还局限于“人员”。后续修改时应该考虑到人工智能等主体的特殊性,对仅由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
方的,应当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一样,直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第二,应当明确责任承担规则。无救济则无权利,同理,无责任则无义务。目前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与医师之间的权责依然通过合同调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多点执业的医师来讲,在合同签订的过程当中,医疗机构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合同约定“出具处方不当造成损害的,在医疗机构赔偿后应主要由医师负担”,那么医疗机构就实质上规避了损害责任的赔偿风险,这有违权利与责任应当对等的原则。
第三,应当完善药品追溯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处方源真伪的审核,对处方源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完善关于处方源的法律法规。应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充分利用二维码识别功能做好在线处方的审查工作。同时应当完整保留交易记录和交易证据,确保监管能够追根溯源。
第四,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社会主体的作用。实践当中许多自动生成处方的行为比较隐蔽,自上而下的监管有时未必能够发现问题,此时依靠行业协会、患者委员会等中间组织,借助互联网本身的信息沟通优势,往往能够更为有效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