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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数罪并罚计算方法,数罪并罚心得体会(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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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数罪并罚计算方法,数罪并罚心得体会(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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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篇一

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人犯下多项罪行时,法律可以依据犯罪的性质、情况和情节等综合因素,对他进行一并量刑的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旨在保障公正与公平,而不是一味地重罚或轻罚某一项罪行。在我国法律中,数罪并罚是一种常用的量刑方式,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数罪并罚呢?今天我将分享我个人的体会和感悟。

第二段:理解数罪并罚体现的法律公正

首先,数罪并罚是法律公正的体现。法律对于刑罚的伦理道德基础在于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因此,对行为人一并量刑,体现了法律对罪犯所犯罪行的全面、准确和公正的认定。并且,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还可避免多次量刑所引发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损失。因此,从长远来看,数罪并罚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第三段: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性

其次,数罪并罚体现了法律的适用性。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一般有两种方式,即主罪与从罪的认定;或是数罪合并和独立量刑。在行使法律权力时,常会遇到若干条罪行的情况,如何进行处理,就需要根据犯罪情节和行为人身其他情况进行权衡。如果主罪和从罪能够分别认定并量刑,有可能会导致法律条款与实际行为之间的差距。而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则能更好地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使量刑达到最佳状态。

第四段:数罪并罚的正当性

除此之外,数罪并罚还体现了其正当性。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仅在于其单个犯罪的行为,更在于综合效应。因此,只有将所有罪行的危害作为整体考虑,才能保证法律对罪犯的正当量刑。在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中,法律可以对罪行的性质、情况和情节等进行全面权衡,直接反映罪行和危害程度。这种量刑方式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尊重,同时也保证了罪行量刑的合理性。

第五段:结语

总之,在我看来,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是一种合理、公正和科学的量刑方式。尤其是在面对多次严重犯罪的个体时,这种处理方式的运用是理所当然的。当然,尽管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有很多优点,但实际运用中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才能够真正达到其合理性和公正性,并最终达到对罪犯、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利益平衡。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篇二

一、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20条第2款)。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157条第2款)。

三、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

四、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

五、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第204条第2款)。

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八、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94条第3款)

十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318条第2款)。

十二、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十三、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篇三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和司法制度,数罪并罚是现代社会司法拥有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功能,它被广泛应用于各个司法领域中。对于作为一个公民和一个有发言权的人来说,理解和反思数罪并罚背后的制度和意义,都是很有必要的。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个人的角度,分享我对于数罪并罚这个话题的一些心得体会。

段一:起承转合,解释数字罪名的含义和数罪并罚的原则

首先,让我们来说明数字罪名的含义。在司法界,数字罪名是指为一个单一的犯罪事实或行为,给定的多个罪名。数罪并罚是一种惩罚方法,指多重罪行被计算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判决,对于一个犯罪分子来说,他/她将会面临更长的牢狱之灾和金钱罚款。数罪并罚的原则旨在消除犯罪分子的所有罪行,使其充分承担责任,并为受害者和社会提供合理的裁决,减少犯罪分子不被惩罚的机会,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平衡。

段二:探究数罪并罚的优点和缺点,思考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然而,它的存在也有许多争议。数罪并罚的优点在于它可以防止犯罪分子逃脱惩罚,对犯罪进行更细致的调查和判断,社会秩序可以获得多层次的保障,并且可以更全面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但数罪并罚的缺点在于,一些犯罪者可能会因此受到不应得的惩罚,对于一些少罪犯,数罪并罚可能会过于严厉。对于国家而言,处理高级别违法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对于较小的罪行,更具弹性的司法系统可能更为合理。

段三:探讨国外的数罪并罚制度及其差异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外,数罪并罚的实践和应用往往会呈现出不同的形式。例如,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各州政府在许多情况下并不会实施数罪并罚原则,而是简单地区分不同的罪行,制定不同的惩罚。此外,一些国家的特殊情况,如青少年犯罪、经济犯罪以及部分治安犯罪,也会导致与其他罪行相比不同的刑罚依据。

段四:阐述数罪并罚的存在价值和所承载的社会责任

无论在哪个国家,数罪并罚都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并且与其他法律理念密不可分。这就需要这项制度所承载的社会价值和责任来证明它的正当性。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数罪并罚不仅可以帮助对罪犯产生更好的惩罚效果,更能在依法治国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更符合现今社会全球化发展的理念。

段五:结论,重申对于数罪并罚的认知态度和观点

最后,我总结一下我的观点:虽然数罪并罚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当前来看,数罪并罚无疑是司法体系中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我们应该更加深入地研究和探讨这个话题,使它更适应于现代司法所需求的愈发复杂问题。对于这个话题,我们所应持有的态度应该是积极倡导并深刻理解其原则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把握好数字罪名这个具有深远意义的概念所承载的意义。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篇四

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 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 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 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 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 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 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 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篇五

数罪并罚是指法律对于一个犯罪者而言,对其从事的所有犯罪行为都进行惩罚,而不是仅仅惩罚其中一项或几项犯罪行为。这种惩罚方式旨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彻底的打击,促进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在我看来,数罪并罚的实行有着深远的意义,不仅体现了法律系统的严密性,更是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段:重视刑罚的严谨性

数罪并罚的实行不但体现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极严厉打击,更是考虑到实践中单一刑罚难以对罪犯行为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这种刑罚方式更加细致而严谨,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这种方式也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对于想要触犯法律的人而言,数罪并罚的严苛惩罚将会使他们却步。

第三段:加强判罚的公正性

数罪并罚不仅加强了判罚的严苛性,更有效的保证了判罚的公正性。我们知道,如果只针对部分罪行进行惩罚,那么罪犯就可以选择提交自己较轻的罪行以获得较轻的判决。而数罪并罚的实行,不但从严打击所有犯罪行为,而且可以防止罪犯的抗拒和逃避。这样在法律中,我们可以不再容忍犯罪分子的欺骗行为,建立一个更加有力的法制系统。

第四段: 警示和教育的重要性

数罪并罚的实行也意味着对罪犯的警示和教育,这样的惩罚正是出发点。判罚之后,罪犯需要接受必要的监管和教育,鼓励他们重新认识自己的行为,并以此作为人生的重要转折点。监管和教育这一环节关系到罪犯是否能顺利实现心理转变和自我修复。从这意义上,数罪并罚并不是单纯以刑罚作为一种惩罚,而是贵在给那些罪犯重新获得自信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第五段:结语

综上所述,数罪并罚对于我们社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他不仅能够维护社会正义,而且能够保障法制的公正性,促进各种罪犯的行为转变,从而为人民群众生活带来安定和安全。我们相信,通过对数罪并罚这一制度的深入了解和实际应用,可以带动全国各个领域对于犯罪行为的应对和打击力度提高一个新的层次。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篇六

“数罪并罚”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将一个人犯下的多个罪行,在一个庭审中统一判决,对罪犯实行一种惩罚方式。这种方式被广泛运用在我国司法系统中,旨在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并以此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如何正确地使用“数罪并罚”来处理案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深入探讨。

第二段:数罪并罚的意义

在庭审中,有许多犯罪分子一次性犯下多个罪行。这些罪行虽然不同,但都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因此,对这些罪行进行“数罪并罚”实际上就是加重罪犯的惩罚,从而达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此外,采取“数罪并罚”的惩罚方式还能避免在短时间内进行多次庭审的情况发生,从而节省社会资源。

第三段:数罪并罚的正确使用

虽然“数罪并罚”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但它的正确使用非常关键。这样做不仅可以维护司法公正,还可以对罪犯实施有效的惩罚。首先,要确保判决时必须对罪犯在所有罪名上进行量刑,而且要对每个罪名分别量刑,最后再对总罪数进行统计。其次,对量刑的标准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罪犯的犯罪情况、社会危害程度和惩罚的目的进行量刑。最后,必须保证“数罪并罚”中各罪行的数量是真实的,确保罪犯的基本权利能得到充分保护。

第四段:数罪并罚的优缺点

“数罪并罚”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具有显著的优缺点。其主要优点在于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轻社会负担、对罪犯实施更严厉的惩罚并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它也有缺点,如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对罪犯的基本权益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我们必须在正确使用“数罪并罚”的前提下,平衡其优缺点,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五段:总结

总而言之,“数罪并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概念,可以对罪犯实施更严厉的惩罚,同时也能节省司法资源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在进行庭审时必须对“数罪并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并确保其正确使用,以便实现司法公正和罪犯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篇七

(1)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120:条第2款)。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

第2条第2款)。

(4)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198条第2款)。

(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刑法》第204条第2款)。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41条第4款)。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41条第4款)。

(8)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2条)。

(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94条第4款)。

(1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318条第2款)。

(11)因为挪用公款受贿,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根据上述情形,c、d项当选。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篇八

(一)》(以下简称《办理渎职案件解释》)。由于渎职犯罪是较为特殊的一类犯罪,在具体认定和处理上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复杂性,存在认定难、查处难等问题。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这与渎职类案件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匹配的。比如,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的统计,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几乎每一起事件的背后都有相关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尤其是渎职失职犯罪问题。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案件9185件12748人,其中,重特大案件4252件。立案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239人,侦查终结6289件8925人,提起公诉6291人,法院作出判决4857人,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59亿元。

渎职犯罪是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诱因。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一方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此类犯罪的危害,坚决支持司法机关查处有关犯罪。2012年,中央纪委专门出台《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禁党员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办案机关或者有关人员以指示、授意等方式提出要求,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干扰、阻碍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调查和处理。

另一方面,如何有效解决渎职犯罪的司法适用标准是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办理渎职案件解释》的出台适应了形势的要求。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以笔者所见,准确、透彻地理解与适用该条款,关键在于把握其中的“渎职犯罪”、“刑法另有规定”与“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的内涵。

如何界定“渎职犯罪”的内涵?刑法学界的不少学者在理解“渎职犯罪”的内涵上颇有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从刑事法律角度讲,渎职犯罪的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渎职犯罪不仅包括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各类犯罪,还包括第八章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罪。该观点的依据是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于采取集体研究决策形式,实为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构成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刑事责任”,似乎“渎职犯罪”应包括带有“贪赃枉法”特性的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渎职犯罪即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该种观点的依据是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

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毫无疑问,其中的“渎职犯罪”内涵显然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渎职罪名,如此就比较准确、恰当地界定了“渎职犯罪”的固有涵义。

什么是“刑法另有规定”?依照《办理渎职案件解释》第3条规定:“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均应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由此来看,只要具备该“排除性条件”,即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也可以不按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办理渎职案件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刑法》。因为如果没有这一条规定,那会意味着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而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的,都应数罪并罚。

但是《刑法》第399条第四款有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按此条款要求,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司法机关可以在犯罪分子所构成的渎职犯罪和受贿罪中选择一个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正是由于《办理渎职案件解释》第3条加进了“除刑法另有规定外”的“排除性条件”,从而使《办理渎职案件解释》第3条与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冲突得以妥善解决。

总的来看,《办理渎职案件解释》第3条规定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具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办理渎职案件解释》属于司法解释,由此就决定了司法解释应当依据或者遵循刑法立法条款,不能与《刑法》条款相冲突。另一方面,这一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的困惑。刑法第399条明确规定“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除该条款之外的“其他渎职犯罪条款”却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司法机关的做法比较混乱,既有“实行数罪并罚的”,又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如何理解“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对此,应首先了解清楚此种情形下“渎职犯罪和受贿罪”两罪的关系。

对于“渎职犯罪和受贿罪”两罪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渎职犯罪和受贿罪”两罪必定存在着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相互关系。例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渎职犯罪与受贿就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先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渎职而后借此受贿,这属于手段(方法)与目的牵连关系。另一种是先受贿而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渎职犯罪,这属于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渎职犯罪和受贿罪其实是同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种罪名,其理由依据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受贿又渎职的,渎职行为实际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是包含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之中的。《办理渎职案件解释》采用的是第一种观点。这是因为,在刑法理论上,只有将渎职犯罪和受贿罪视为牵连关系才可实行数罪并罚。(孟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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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篇九

1、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18条)。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需要说明的是除了走私毒品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检查的,属于这些罪的加重情节外,其他所有犯罪,如果又抗拒检查,均应以各该罪与妨碍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暴力抗拒工商人员的检查,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98条第2款)。这是典型的牵连犯,但实施数罪并罚,所以正如上文所言,牵连犯的趋势就是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数罪并罚(刑法第204条)。这是想像竞合犯数罪并罚的特例。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120条第2款)。这也是牵连犯。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41条第4款)。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294条第3款)。这也是典型的牵连犯罪。

(8)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9)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

(10)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

2、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1)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这可以解释为想象竞合。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抗税行为同时妨害公务或致人伤害的,以抗税罪一罪处罚。但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应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法定从一重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特别规定。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10、行为人既有强奸妇女罪行又有奸淫幼女罪行的,以强奸罪一罪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篇十

近年来,我国以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了数罪并罚制度。数罪并罚的实施,能够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亲身经历了一起案件,深刻体会到了数罪并罚的重要意义。在这个案件中,我以普通人的视角思考问题,发现了数罪并罚的优势与挑战,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心得体会。

首先,数罪并罚有助于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这起案件中,几名犯罪分子一方面涉嫌盗窃罪,同时还涉及非法拘禁罪。在过去,如果只对盗窃行为进行起诉,那么造成的违法行为、伤害和影响可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呈现和惩罚。然而,通过数罪并罚的方式,我们可以将盗窃行为与非法拘禁行为同时起诉,以更全面、公正的方式来处理该案。这样一来,既能够对盗窃行为进行制裁,又能够对非法拘禁行为进行制裁,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数罪并罚能够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通过诉讼程序,我了解到这起案件中犯罪分子之所以敢于犯罪,是因为他们对法律的惩罚性不够敬畏。在这个案件中,由于盗窃与非法拘禁行为同时被起诉,犯罪分子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相比之下,他们对犯罪所得将付出更大的代价。这种惩罚措施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的冲动,从而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

然而,数罪并罚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困难。首先,数罪并罚的实施需要法律具备一定的弹性。在这个案件中,由于盗窃与非法拘禁的行为发生在不同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角色也存在差异。因此,在给予数罪并罚的判决时,法官需要具备较强的辨别能力和判断力,以确保判决公正合理。其次,数罪并罚需要有清晰、具体的法律准则来引导。在这个案件中,法官需要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条款,将盗窃与非法拘禁行为归类并确定相应的刑罚。然而,由于庞大的事实细节和法律解释的复杂性,法官们需要对数罪并罚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通过参与这个案件,我深刻体会到了数罪并罚制度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巨大作用。数罪并罚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尽管数罪并罚存在一定的挑战和困难,但只要法律有弹性、法律准则明确,我们相信它闯过困难之后会更加完善,为我们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数罪并罚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数罪并罚,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尽管其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持续的努力和完善,数罪并罚制度必将向更高的层次迈进,为社会繁荣和人民幸福作出更大贡献。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篇十一

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将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处罚。

2、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中国“限制加重原则”特点:1)采用双重限制加重2)合并处罚刑期,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可能突破有期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3)不得将同种有期自由刑升格。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如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排除其他轻刑;对判处几个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几个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不得超过一定期限;对判处有期徒刑又判处罚金等刑罚的,采用合并原则,合并执行。

宣告的数个主刑有数个死刑或最重为死刑,适用吸收原则,执行一个死刑。

宣告的数个主刑有数个或最重为无期徒刑,适用吸收原则,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数罪中有附加刑,采用并科原则,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篇十二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下面小编为大家解读的是司法考试重点——数罪并罚制度,以供参考!

命题方式提示

本考点考查方式:运用数罪并罚的方法分别判断主刑、附加刑数罪并罚后刑法执行刑期。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1.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

2.对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数罪中主刑不论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妨碍并科。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

适用数罪并罚有以下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除判决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处,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处,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对新发现的漏罪的合并处罚:

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且漏罪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未被判决的罪。

2.对于新发现的漏罪,不论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也即无论是异种数罪还是同种数罪,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处。

3.应当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即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4.在计算刑期时,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也就是说,前一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这种刑期计算方法,称为“先并后减”。例如,某甲犯贪腐罪判了有期徒刑12年,在刑罚执行5年以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罪没有处理。这时应当对新发现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罪作出判决,如果可判了有期徒刑7年,则应在12年以上19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6年,应将已经执行的5年计算在16年之内。也就是说,某甲只需再执行11年刑期就届满。

(二)对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

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即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又实施了新的犯罪。

2.对于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新罪,不论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也即无论是异种数罪还是同种数罪,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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