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朱熹的民生思想
关键词: 宋代;朱熹;民生思想
摘 要: 朱熹从百姓生存的基本层面以及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对民生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民生思想。主要包括:抑制土地兼并以缓解人地的社会矛盾;薄赋轻徭以减轻百姓的负担;救济灾荒以帮助民众度过难关;加强教化和法制以稳定人们的生活秩序。尤为可贵的是,朱熹将解决民生问题视为官府和官吏的重要责任。
中图分类号: K24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0)050547 07
Zhu Xi’s Livelihood Thinking
XIAO Jianxin,GONG Chao(1.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s, 2. Department of History,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41000, China)
Key words: Song dynasty; Zhu Xi; livelihood thinking
Abstract: From the people’s basic level of survival, the livelihoods and the social stability, Zhu Xi made a detailed discussion on the issues and formed relatively complete livelihood thinking, including inhibiting the acquisition of land to alleviate social contradictions, reducing taxes and compulsory labor in order to ease the burden on the people, helping people tide overcome difficulties through the famine relief, strengthening education and the legal system to stabilize the people’s daily life. In addition, it is particularly valuable for Zhu Xi to regard livelihood issues as an important responsibility of government and officials.
现代意义的“民生思想”,应该是近代西学东渐之后传入我国的,并成为孙中山“三民主义”的重要组成之一。①
但是,“民生”一词古已有之,为历代统治者及政治家、思想家等所关注,《左传•宣公十二年》云:“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种民生的含义,指向百姓的生活和生计,显然与近现代的“民生主义”有很大的相通之处。民生问题是任何时代都面临,任何人都无法回避的。孔孟在创建儒学的过程中,提出了“惠民”、“制民之产”等一系列关乎民生的思想,成为儒学以及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至宋代儒学重构和复兴时,程颐认为,“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为本。”[1]卷6《代吕晦叔应诏疏》他们讲的都是民生问题。而朱熹在建构理学中,更是从百姓的衣食等基本生存层面,以及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对民生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民生思想。尽管民生与民本密切相关,甚至民生以民本为理论基础,都能为政权的建设和巩固服务,但是,民生关注的是百姓的生活、生存、生计,更多地表现为社会范畴;而民本强调百姓是政权和国家统治的基础,反映民与国的关系,更多地体现为政治范畴。
朱熹及其思想,历来是多个学科研究的重点。其中,朱熹的民本思想以及富民、重农、恤民、重民观的研究,可能与民生思想研究的相关
(注:比如:俞兆鹏《论朱熹的民本主义思想》,《南昌大学学报》(人社版)2004年第2期;汪高鑫《朱熹政治思想初探》,《徽州师专学报》1997年第2期。)但是,迄今为止,尚未见到朱熹民生思想的系统论述。为此,研究朱熹的民生思想,应有学术上的探索和开拓价值,对当下的民生问题解决也有启迪意义。
一、复井田,行经界,抑制土地兼并,缓解人地的社会矛盾
我国古代的土地,包括国有和私有两种基本形态,并有“国衰私盛”的演变轨迹。宋代的变化很有时代的特征,表现为土地买卖日趋频繁,土地兼并日益激烈,传统的小农经济向租佃经济发展。(注: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38页。)为了适应这一时代的变化和需要,宋朝采取“不抑兼并”或“不立田制”的土地政策,实质上就是允许土地买卖,发展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政策固然有解放生产力,提高农民积极性和农业产量的作用,但是,又必然出现贫富两极分化,以及在土地所有权转移过程中产生的赋税不均问题,尤其是所谓“产去税存”,或者“有产无税”、“诡名挟户”等,大地主或官僚地主,往往通过兼并土地,把税赋转嫁到没有或较少土地的贫苦百姓身上,使他们的生活更加困苦不堪,朱熹就指出,“公私田土皆为豪宗大姓诡名冒占,而细民产去税存,或更受俵寄之租,困苦狼狈,无所从出。”[2]卷28《与留丞相札子》而农民失去土地或负担过度,小农经济难以持续,必然引起社会的动荡,影响统治的稳定。
土地的兼并、买卖是形式,而实质是私有化和租佃化的过程。这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和潮流,只是由于专制官僚制度的参与,导致特权利益层的形成,也就无法解决其中赋税负担不均的问题。为此,“土地兼并”与“赋税不均”必然同时存在,而在传统制度的体系内又很难找到一套解决这道难题的对策。不过,朱熹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复井田、正经界的思想,试图通过抑制土地兼并、均衡赋税负担,来改善农民生存条件,并缓解社会矛盾。
宋代理学家一般追崇三代,认为三代的王道制度包括井田制度都是美好的。为了解决“不抑兼并”带来的民生危机,他们试图反其道而行之,实行井田制,即从土地的私有返回公有。程颢认为这是“为治之大本也”[1]卷2《论十事札子》。朱熹也很推赞,认为不修井田之法,导致田无定分,豪强得以乘机兼并;而田赋不均,贪官污吏得以滥取于民,由此造成“民生日蹙”,社会危机重重。为此,“若欲行之,须是行井田”[3]2530。
当然,朱熹的“井田之法”与历史上孟子所说的“井田制”有所不同,不主张恢复与井田制密切相关的封建和宗法制。(注:刘复生《理想与现实之间——宋人的井田梦以及均田限田和正经界》,《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6期。)现代学者张立文先生指出,朱熹只是借复“井田制”之名,而行改革之实。(注:张立文《朱熹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7页。)他的井田之法主要有两点:其一,“以口数占田”[2]卷68,即按照人口来分配土地,以限制品官形势之家霸占大量土地。朱熹在其《井田类说》一文中详细地描绘了按口数占田的设想,“古者建步立亩……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一夫一妇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同时,为了土地分配的公平,又提出好坏搭配、岁耕换易,“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更耕之,换易其处。”[2]卷68其二,“不得买卖,以赡贫弱,以防兼并”[2]卷68。这些设想和愿望很好,通过井田的形式,防止土地兼并,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但又很不现实,当时南宋政权既没有能力开展计口授田,也没有如此多的土地来分配给百姓。
井田不只是空想,也是一种倒退,土地所有制不可能从土地私有回到土地国有的时代。朱熹只好退而求其次,主张“正经界”,以缓和土地的兼并和贫富不均。所谓“正经界”,就是清丈土地,均平赋税。朱熹认为“正经界”是一件“最为民间莫大之利”的事情,而版籍不正、田税不均,“最为公私莫大之害”。[2]卷21《经界申诸司状》贫者无产而有税,富者有产而无税,这就造成贫者愈贫,富者愈富。朱熹认为正经界有利于“官府细民”,而“豪家大姓、猾吏奸民皆所不便”。[2]卷19《条奏经界状》他还说,“今上下匮乏,势须先正经界,赋入既正,总见数目,量入为出,罢去冗费,而悉除无名之赋,方能救百姓于汤火中。”[3]2714具体的方法就是“打量田土,攒造图帐”
,即丈量土地,核实田亩,编制鱼鳞图册。最终要解决是农民的税收负担和官僚地主的逃税问题,“在民无业去产存之弊,在官无逃亡倚阁之欠,豪家大姓不容侥幸隐瞒,贫民下户不至偏受苦楚。”[2]卷100《晓示经界差甲头榜》这一方法显然要比井田现实得多,并且朱熹还在一些地方实施过,但却受到大地主、大官僚的阻挠,以及“土地兼并”的冲击,很难在全国推广。即使南宋多次经界,也是收效甚微。
无论是恢复“井田制”,还是实行“正经界”,都是为了使农民有田可耕,解决他们的基本生产资料问题,并把他们稳定在土地上,避免社会动荡。但是,恢复井田制和经界田地都有其自身的局限,尤其与宋代“不抑兼并”的政策和土地自由买卖的现实不相符,尽管有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良好愿望,但找不到切合实际的方法,这是由他思想的局限所决定的。也就是说,要用一个本身存在局限的传统思想和方法来解决现实问题,并且又触及到制度的基础,显然是要碰壁的。但是,他关心百姓生存,尤其是找出农民生存问题的根本所在,都是值得后人深思的。
二、罢去冗费,改良役法,节用恤民,薄赋轻徭,减轻百姓的负担
赋税徭役,一般认为是统治阶级剥削和压迫的手段,但也是国家政权维持运转的保障,有其合理的一面。唐代中期杨炎等改革税收,以两税为国家的基本税种,使古代税收朝统一、简化方向发展,也对减轻农民负担有一定意义。宋代沿用唐朝的“两税法”,但税收众多,名目繁杂,除“两税”、“榷货”以及正常的工商税收外,“杂变之赋”实在太多,附加税如:明耗、暗耗、折变、和买、予借、义仓、脚钱等;杂税如:头子钱、科罚钱、契约钱、勘合钱等,“其色不一,其名不同,多随所在有之,不能尽举”[4]卷5《论州县科扰之弊札子》。南宋又有经总制钱、月桩钱、版帐钱等。
如台州的税目计有上供钱、折帛钱、坊场正名钱等总共44项,其中的正税仅有上供钱、绸、绢、绵4项,其余均为附加税和杂税。[5]卷16《财赋门》故有学者指出,“宋朝二税剥削较唐朝已增长了数倍,杂变部分又远远超过了二税,因而宋代民众的赋税负担是极为沉重的。”(注:高树林《关于宋、辽、金的封建赋役问题》,《中州学刊》1988年第3期。)同时,宋代赋役沉重,贫苦百姓,“逮夫著役之后,力薄费重,非惟生计荡尽,至于鬻妻卖子,殊可怜悯”[2]卷21《论差役利害状》。为此,朱熹尖锐地指出,“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3]2708这种赋税制度,与前述土地政策,同样压得老百姓喘不过气来,难以为生。朱熹为此从多个角度提出薄赋轻役的思想。
首先,罢去冗费,去除苛捐杂税。宋代百姓为何经常揭竿而起?关键在于他们不堪重负。当广南西路农民起义之后,朱熹直接指出,“以此知今日取民太重,深是不便”。[3]3187要想“救百姓于汤火中”,必须“罢去冗费,而悉除无名之赋”[3]2714。要使老百姓正常地生活下去,安居乐业,就应该“一切从民正赋,凡所增名色,一齐除尽,民方始得脱净”。[3]2713他在地方官任上,也想方设法减免赋税,让百姓过上安定的生活。他到任南康军之初,就上奏朝廷指出,南康军“赋税偏重,比之他处或相倍蓰。民间虽复尽力耕种,所收之利或不足以了纳税赋,须至别作营求,乃可陪贴输官。是以人无固志,生无定业,不肯尽力农桑,以为子孙久远之计。”希望蠲免税收、减轻折变等,使“一方憔悴困穷之民,自此庶几复有更生之望矣”。[2]卷11《庚子应诏封事》
其次,改良差役之法,禁止滥派夫役。宋代役法仍然繁重,名目很多,有些名义上减轻百姓负担,实为增加。比如,宋代改强制性的差役为交钱代役的免役,应是一种历史进步,但百姓交了免役钱,还要被差服役。南宋时,政府也曾出钱雇人征收赋税,后来将收到的雇钱充任经总制钱,百姓只好无偿服役,致使“承引者有雇募奔走之劳,催税者有比讯陪备之苦,破家荡产,几不聊生。”[2]卷21《论差役利害状》朱熹认为朝廷应该把雇钱拨还给州县,这样被雇者不致“乞觅骚扰,反为民害”,老百姓也就“户无大小,家无贫富,咸得以安居乐业为太平之民。” [2]卷21《论差役利害状》南宋差役以都为单位征发,但各都人户的贫富情况不一样,富家多的都尚可应付差役,贫家多的都则负担相对较重。针对这种情况,朱熹提出,“将差役之法不限以都,举一乡而通差之”,使差役“常在上户而不及于贫民”[2]卷21《论差役利害状》,以减轻贫苦百姓的负担,也延缓贫富分化。至于滥差夫役,他更是明确反对,在知南康军时,下令管下诸县,严禁滥差夫役。
再次,以恤民为主旨,以节用为途径,减轻百姓负担。朱熹认为:“天下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2]卷11《庚子应诏封事》针对当时“困悴已极”的民生状态,对百姓“宽其税赋,弛其逋负”[2]卷16《奏推广御笔指挥二事状》。在他看来,统治者要勤政体恤,实行宽仁之政,让百姓感到安全,生活稳定,天下方能太平。恤民减税,固然对百姓有利,但对开支巨大的宋代财政又不是福音,如何走出这一窘境,朱熹认为,节用应是一条思路,否则只有横征暴敛了,“国家财用皆出于民,如有不节而用度有缺,则横赋暴敛必将有及于民者。”[2]卷12《巳酉拟上封事》因此,减轻百姓负担的重要途径在于“节用”。首先,“节用”是为君、为臣必须考虑的问题,他说:“如今民生日困,头只管重,更起不得。为人君,为人臣,又不以为急,又不相知,如何得好!”[3]2713只有君臣以身作则,励精图治,节约开支,才不会造成“赋重民困”的状况。其次,要裁减军费。他说,“财用不足,皆起于养兵,十分、八分是养兵,其他用度,止在二分之中。”[3]2708当时州县财政之所以匮乏,也是因为“二税之入,朝廷尽取以供军,而州县无复盈余也。”[2]卷11《庚子应诏封事》鉴于这种情况,朱熹又提出具体的办法:一是“计理军实,而去其浮冗”[2]卷11《庚子应诏封事》,即核实兵籍,精选将兵,裁汰老弱病残;二是“开广屯田”以实军储,即通过让军队屯田来补充军粮。这样,一举两得,既减轻军费开支,又减轻百姓负担。
当然,朱熹主张省赋恤民,反对竭泽而渔,既是为了民生,也是为维护封建统治,求得百姓负担与财政开支之间的相对平衡。
三、蠲赈结合,发动自救,及时救济灾荒,帮助民众度过难关
宋代社会生产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在古代是非常显著的,但同时,自然条件和环境与前代相比没有优势,也无改善,甚至遭到破坏,自然灾害较多,如水灾和旱灾、蝗灾和地震、人疫和畜瘴等,这些灾害具有分布范围广、频发多发、破坏性大等特点。(注:康弘《宋代灾害与荒政述论》,《中州学刊》1991年第5期。)同时,由于社会或人为的因素,引起的灾害也不少,如有学者总结说:战乱造成了人户减耗、财产损失、水利工程的破坏,滥伐森林、过度垦殖、生态环境失调导致了农业生产条件的恶化和水旱灾害频率的急剧升高,专制国家重赋繁役和地主压榨,致使小农经济抵御灾难的能力降低。(注:葛金芳《宋辽夏金时期的经济干扰与经济波动》,《湖北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这些情况,在朱熹生活的南宋时期,由于内忧外患加剧,灾害更加严重,百姓生存环境更为恶劣,如朱熹说:“雨泽稍衍,便见荒歉”[2]卷99《劝农文》。为此,他从救灾安民的角度提出蠲免、赈济等一系列方法和思想。
首先,蠲赈结合,先蠲后赈。蠲、赈是两种救灾方式,关系密切,朱熹说,“蠲阁、赈恤本是一事,首尾相须”[2]卷17《奏救荒画一事件状》。但在二者的先后上,他又认为,“救荒之务,检放为先。”[2]卷13《延和奏札三》当然,这种检放或蠲免为先,既有救灾时的为先,否则,“蠲放后时失实,使饥民已被输纳追呼之扰,然后复加赈恤,则与割肉啖口无异”[2]卷17《奏救荒画一事件状》;也有平时预先做好蠲免的含义,他在《乞蠲减星子县税钱第二状》中指出,该地“田野榛芜,人烟稀少”,而“官吏节次增起税额及和买折帛,数目浩瀚,人户尽力供输,有所不给”,一旦发生灾荒,饥民就会流离失所,“小有水旱,则复顾之他”。[2]卷16朱熹之所以将蠲免放在救灾第一位,显然是因为宋代的赋税太重,百姓只有减免负担,才能生活下去,而赈济粮钱,只是一时救急之举。
其次,官府应及时救灾。救灾如救火,解民之倒悬,贻误时机,直接威胁人们的生存。宋代蠲免救灾,往往手续繁琐,效率太低。先由地方官奏请朝廷,再由“户部行下漕司”,然后“漕司委官覈实”,之后“方得回申户部”,最后才能下令蠲减,且会“多方沮难,未容便得蠲减”。[2]卷16《奏推广御笔指挥二事状》因此,朱熹希望皇帝简略程序,“直降睿旨”,蠲免赋税,使饥民“复得乐生安土”。[2]卷16《奏推广御笔指挥二事状》当然,在平时筹划救荒事宜时也要及时高效,他在《奏救荒画一事件状》中说:“臣所奏请固皆今日所当施行,而此项(救荒)最为急切。窃恐大臣进呈之际,谩将一二项不甚紧要事节量行应副,却将此项沉匿,不为施行。俟臣再请,则又费月日,致失机会。且如明州籴米一事,臣本是四月二十三日以后节次申奏,是时明州米舡辐凑,正好收籴,乃不施行。及至六月十一日,方得指挥,则所有舡米已为上户收籴殆尽矣。今朝廷施行事体缓慢,奸弊百端,不称陛下救焚拯溺之意,大率类此。”[2]卷17救灾事宜的筹办显然同样不能迟缓,否则,灾害一旦到来,就无法“救焚拯溺”了。
再次,发动民间自救,建立长效机制。“官司虽已不住措置粜济,窃缘钱米不多终是不能均济”[2]卷21。较为可行的措施是设立社仓和实行贫富相济。民间的社仓,又称乡仓,类似于政府的常平仓。社仓开始时借助常平仓谷米为本贷给农民,利息为十分之二。息米额超过谷本十倍时,将谷本米归还官府,社仓便可独立放贷,且不收利息,只收少许耗米。与常平等仓相比,它的救灾优势在于,就近赈济灾民,及时有效,运作成本低,机制良好,在正常年份还能扶贫等。(注:张品端《朱熹社仓法的基本内容及其社会保障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这种赈灾,于国于民都有利。此外,为防止富家“闭粜”自安,造成贫富矛盾激化,饥民铤而走险“劫禾”。为此,要“激劝上户最为急务”。[2]卷21朱熹知南康军时,遇上大旱,要求豪族大姓以余米存恤和接济佃户,“莫增价例,莫减升斗”。[2]卷99《劝谕救荒》后在浙东任上,告诫田主,“自当优恤,赒给存养,无令失所”,不要“坐视火客佃户狼狈失业,恬不介意”。[2]卷99当然,这种救济需要引导,为了让更多的富家、上户加入恤贫救穷的行列,他多次上书要求朝廷及时“推赏”或“推恩”,表彰他们,以免“失信本人,无以激劝来者”。[2]卷17
当然,赈灾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生产,尤其是农业生产,也是让百姓摆脱困境的基本途径。这一点,朱熹似有一定的认识。他坚信“民生在勤,勤则不匮”之说,认为:农民只有“务敦本业”,才能“衣食给足”,“使其妇子含哺鼓腹,无复饥冻流移之患”。[2]卷99《劝农文》显然,他坚持以农为本,并以此来解决人们的生存问题,说,“窃惟民生之本在食,足食之本在农,此自然之理也。”[2]卷99《劝农文》为此,朱熹非常重视水利兴修、耕牛保护、荒田开垦以及多种经营等,只有生产发展了,生活以及其它民生问题才能解决。
四、加强教化和法制,稳定人们的生活秩序
有宋三百年,民族和阶级矛盾都很激烈,外族内犯和农民起义,都造成社会动荡,影响人们的生活秩序。因而,宋人生存的社会环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朱熹为此感到,“莫大之祸,必至之忧,近在朝夕”[6]12754,“所忧者不止于饥殍,而将在于盗贼,蒙其害者不止于官吏,而上及于国家也”[6]12756。当然,外患内忧的大环境是客观的,很难逆转,但是,人们的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秩序又是通过教化和法制来改善和稳定的。
朱熹继承和发展了儒家传统的政治学说,主张德礼刑政全盘考虑,(注:这一点在他的法制思想中有充分的体现,并有自己的特色,在政刑德礼体系中定位德刑而趋向王道德政。参见拙文《朱熹的德刑观新论》,《孔子研究》2006年第4期。)“政者,法度也;法度,非刑不立。故欲以政道民者,必以刑齐民。德者,义理也,义理非礼不行,故欲以德道民者,必以礼齐民。”[2]卷41《答程允夫》这种思路,一方面强调它们的内在联系,一方面取向德礼与刑政。朱熹常把教化与刑罚连称,[2]卷14《戊申延和奏札一》或者说,“文武之道,只指先王之礼乐刑政、教化文章而已。”[2]卷32《答张敬夫问目》分别起到“善俗”和“齐众”的作用。[2]卷45《答廖子晦》
不过,他对教化尤为重视,认为,“民首以教化为务”。[2]卷19《同监司荐潘焘韩邈蔡咸方铨状》因为教化的兴废,直接关系到人的成长,“教化之行,挽中人而进于君子之域,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堕于小人之途。”[3]2685这种观点在他的文集中多次提到,或者伸张儒家的传统教化观,或者表彰先贤的教化行为。目的就是为了地方的治理和公序良俗的形成,并追求德治、礼治、仁政,稳定社会生活的秩序。之所以如此,关键是德礼能使人去恶至善,并且达到大治,“人自归仰,如众星拱北辰”[3]534,人们生存的社会环境就会自然和谐。为此,要求统治者做修德尊礼的表率。同时,他也身体力行,做了许多教化工作,如在任职地方期间,颁布了诸如《劝农文》、《谕诸事》、《申严昏礼状》、《约束榜》、《劝谕榜》等文告,劝导乡民,“既为王民,当守王法,自今以后,各修本业,莫作奸盗,莫恣饮博,莫相斗打,莫相论诉,莫相侵夺,莫相瞒昧,爱身忍事,畏惧官司。”[2]卷100《龙岩县劝谕榜》此外,还赞成通过宣讲圣人事迹、建立先贤祠堂、表彰地方贤人君子等方式进行道德教化。目的都是为了地方的稳定有序。
当然,朱熹也明白:统治和稳定社会仅仅依靠教化是不现实的,必然要借助于法制的强制来维护。他在解释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时说:“道,犹引导,谓先之也。政,谓法制禁令也。齐,所以一之也。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7]《论语集注》卷1也就是说先教而后刑,教导之后,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只有采用刑罚使之服从了,也就是“齐”、“一”。在法制上,朱熹主张以严为本,反对轻刑,认为:“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2]卷14《戊申延和奏札一》,“夫既不能止民之恶,而又为轻刑以诱之,使得以肆其凶暴于人而无所忌,则不惟彼见暴者无以自申之为冤,而奸民之犯于有司者且将日以益众”[2]卷37《答郑景望》。应该让法制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刑一人而天下之人耸然不敢肆意于为恶”。[2]卷14《戊申延和奏札一》当然,朱熹又不完全是重刑主义者,主张为政“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3]2689否则,“若专政刑,不独是弱者怕,强者也会怕”[3]550,引起人们的紧张和社会不安,不利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此外,他还主张以乡规民约来维护社会的安定。如《劝谕榜》说:“禁约保伍互相纠察事件:常切停水防火,常切觉察盗贼,常切禁止斗争,不得贩卖私盐,不得宰杀耕牛,不得赌博财物,不得传习魔教。保内之人,互相觉察,知而不纠,并行坐罪。”[2]卷100
朱熹运用教化和法制,或者说德礼与刑政两手,并且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对社会秩序的控制,显然是有道理的,也是可行的。实质上,更是在维护传统小农经济和乡村社会的稳定,当然,对人们生活的稳定也有一定积极意义。
五、解决民生问题是官府和官吏的重要责任
朱熹用过民生一词,也讲过一些民生的话,做过一些民生的事,从上述抑制土地兼并、轻徭薄赋、救济灾荒、加强教化和法制等方面,可以看到,朱熹的民生思想较为丰富。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作为官府和官吏,在民生问题解决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朱熹又是怎么认识的?
首先是怎么看待民,怎么认识民,这涉及到解决民生问题的态度。众所周知,朱熹是理学集大成者,也是儒家“民为贵,君为轻”传统民本主义的继承和发扬者,认为国以民为本,社稷以民而立,要爱民、济民、便民、安民等。(注:朱熹的民本思想研究,参见俞兆鹏《论朱熹的民本主义思想》,《南昌大学学报》(人社版),2004年第2期;杨国宜《略论朱熹的民本思想》,载朱瑞熙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11集,巴蜀书社2006年8月版。)作为君主、官吏要爱民、恤民,处理好与民的关系,如果君主实行仁政爱民,“人主之心正,则天下之事无一不出于正。”[2]卷11《戊申封事》倘若“上不恤民”,就会“下不安分”。[7]《孟子集注》卷2为此,老百姓能否安居乐业、正常生活,与统治者的民本态度密切相关。
其次要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官府和官吏的职责。既然民为邦本,事关国家存亡,那么,对百姓的困难和生存是不能坐视不顾的。朱熹在给孝宗皇帝的上书中尖锐地指出,地方官吏对百姓疾苦漠然置之,
唯以“剥民奉上”为职,他们“不复问其政教设施之得失,而一以其能剥民奉上者为贤。于是中外承风,竞为苛急,监司明谕州郡,郡守明谕属邑,不必留心民事,惟务催督财赋”[2]卷11《戊申封事》。因而,他强调,“为守令,第一是民事为重。”[3]2733所谓“民事”,如“州县守倅皆以劝农为职”[2]卷100《劝农文》,又如“州郡乃朝廷行法之地,保佑善良,抑挫豪横,乃其职也。”[3]2641只有官吏“以勤事爱民为职”,才能使“君德日跻于上,民生日遂下”。[2]卷75《王梅溪文集序》而对于失职渎职的官吏,应给予严惩。在浙东任上,朱熹对不抄札供报饥民的绍兴兵马都监贾祐之、偷盗官米的指使密克勤、不修荒政的知衢州李峄以及贪赃枉法的知台州唐仲友等都上章奏劾,希望朝廷追究这些官吏的责任。
再次要协调或平衡国家与百姓的利益。如何解决民生问题,除了前述措施外,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协调和平衡国与民的利益。朱熹认为,“民富”与“君富”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应该国与民、君与民共存同利。他说,“民富,则君不至独贫;民贫,则君不能独富。有若深言君民一体之意,以止公之厚敛,为人上者所宜深念也。”[7]《论语集注》卷6或者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2]卷13《延和奏札六》为此,国与民的共同富裕,实际上要求协调和平衡二者的利益。也就是说,既要百姓承担赋税徭役的义务,又要禁止对他们进行横征暴敛。朱熹指出:“财者,人之所好,自是不可独占,须推与民共之。未论为天下,且以作一县言之:若宽其赋敛,无征诛之扰,民便欢喜爱戴;若赋敛稍急,又有科敷之扰,民便生怨,决然如此。”[3]368这种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实际上是为给百姓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生存环境。
据上所论,朱熹民生思想的动机,不只为了百姓丰衣足食、安居乐业,而且也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封建统治。朱熹自己就说,轻徭薄赋和大修荒政都是为了“下结人心,消其乘时作乱之意”[6]12756,防止“怨望忿切,以生他变”[2]卷14《经筵留身面陈四事札子》。正因如此,一旦百姓为了生存起来反抗,朱熹又是态度鲜明,主张严厉镇压。当汀州农民起义,反抗苛捐杂税时,朱熹说:“决不可招,只有尽力扑讨”[2]卷27《与林择之书》。这显然是由朱熹民生思想的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所决定的。此外,朱熹还往往将民生指向传统的仁、义、礼、智、信,以及“三纲五常”,体现一个理学家的思想追求。当然,他以民本思想为基础,将民生问题作为官府、官吏的一种责任,并提出一系列的解决措施,协调或平衡君民、国民的关系,维护人们生存秩序的稳定,都是能够发人深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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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广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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