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发言稿【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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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发言稿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生动司法实践表明,恶势力作为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严重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变、发展和壮大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承接性,必须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刚刚实施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恶势力上升为明确的法律概念,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度保障。人民法院在深刻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和实施重大意义的同时,要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依法认定和惩处恶势力犯罪。
一、要充分认识将恶势力上升为法律概念的重要意义。1995 年,《政府工作报告》首先提出要打击“流氓恶势力”,恶势力提法由此产生,经数次全国性的“扫(打)黑除恶”斗争,它的概念逐步明确,趋于规范化,一步步从政策概念向广义的法律概念过渡,直至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恶势力才真正成为法律概念,填补了法律空白。
一是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实践经验的系统集成。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打击有组织犯罪,经过不断总结经验,确立了对黑恶势力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的方针政策,逐渐明确恶势力的法律概念。2009 年两高一部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规定了恶势力,并阐明了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2018 年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对依法惩处恶势力作了专章规定。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恶势力违法犯罪规定的细化、补充、完善,恶势力已经具有明确的构成要件,满足了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有必要
将其上升为法律概念。
二是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实际需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恶势力案件约占有组织犯罪案件总数的 80%,已经成为反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惩治对象。恶势力有其自身独特的危害性,其连续犯罪所积累的组织能力、经济能力、社会恶名等极大增强再犯可能性,其社会危害性呈持续状态。另外,作为有组织犯罪高级形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形成、发展一般都经历由小到大,由普通共同犯罪、恶势力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因此对恶势力必须坚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从源头上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防止造成更大社会危害。
三是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客观要求。在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惩治恶势力犯罪虽然有了一系列规定,但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恶势力的规定,是对我国以刑法为主体的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有力促进了惩治恶势力犯罪法律规范向系统牢固的法律体系迈进。该法对构成恶势力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进行规定,对适用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方式,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适用,以及认罪认罚、网络犯罪、软暴力、涉案财产认定处置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防止人为“拔高”或“降格”提供更加有效法律保障,切实保证惩治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要准确认定和惩治恶势力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对认定和惩处恶势力犯罪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准确理解把握,确保法律统一适用。
一是准确把握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作为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恶势力犯罪特征,避免认定扩大化、随意化。在司法
办案中,不仅要审查行为本身是否具有不法性,更要审查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是否具有不法性,坚决防止把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等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加区分地认定为恶势力案件。对于恶势力危害后果的认定,要从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方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所在地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确保认定全面准确。
二是准确认定网络恶势力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正式纳入有组织犯罪的惩治范围。在司法办案中,要从行为手段、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方面准确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恶势力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对于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备“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案件;对于完全通过线上方式,或者主要环节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仅及于网络空间的,也要准确甄别,审慎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三是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办案中,准确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就是要坚持审时度势、区别对待。对于恶势力犯罪整体来说,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处。但对于具体的恶势力案件而言,不能将依法严惩简单理解为一律从严,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来确定不同的刑罚,坚持宽严并举,突出惩治重点,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适用认罪认罚的恶势力犯罪案件绝不是“一律从宽”,对那些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
社会危害严重的,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三、要有效适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反有组织犯罪法建立了一系列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长效机制,人民法院要通过行使审判职能,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有效推动机制落地,确保反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打击恶势力犯罪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恶势力的惩治力度。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监察机关、政法各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管控力量相对薄弱的重点地区,和建筑工程、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人民法院要在从严从快惩处恶势力犯罪的同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配合民政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对相关刑事案件,及时向纪检监察、组织部门通报情况、送达法律文书,并做好信息核对反馈工作,切实巩固党的执政根基。要深入研判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和行业监管漏洞,制发司法建议,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效能。
二是有效阻断恶势力向未成年人群体渗透。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办案中,要对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到位,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于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始终保持严惩高压态势。对实施恶势力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条件的,依法依政策从宽
处罚,促进未成年人罪犯改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
三是加强对恶势力犯罪规律特点和应对策略的研究。此次反有组织犯罪法提升了惩治恶势力犯罪相关规范的法律效力层级,作为新的法律规范,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问题。要针对恶势力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反映出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准确研究把握恶势力犯罪的新特征、新形态、新变化、新动向,创新理念思路和方法手段,发现和总结经验做法,指导司法实践。要结合反有组织犯罪各项工作机制,梳理工作难点、堵点问题的成因和对策,对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共性问题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不断完善工作方法、模式、流程,形成管用有效的常态化制度机制,坚决防止恶势力卷土重来、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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